恋爱中,情侣常以互赠礼物、发红包等表达爱意、营造浪漫。但爱情并非一帆风顺,甜蜜背后可能暗藏法律风险。安徽徽洲律师事务所将通过案例,带大家了解恋爱中的法律知识,用法律为爱情护航。小雯与小轩恋爱时,子轩每逢恋爱纪念日都会给晓雯转520元或1314元,还备注 “爱你” 等表达爱意的话。小雯在这些特殊日子里,也会精心挑选小礼物送给小轩。后来两人因频繁争吵分手,小轩要求小雯退还之前转的钱,小雯气不过,也要求小轩返还礼物,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情侣间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对方接受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同理,节日、纪念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的日常礼物也属一般赠与,分手时不可主张返还。
小浩与小晴恋爱时,小浩在移动支付软件给小晴开通 “亲密付”,小晴可在额度内用小浩存款消费。一年多里,小晴通过该功能消费几十次,共花6000余元。分手后,小浩称这些是借款,诉至法院要求小晴返还,能得到支持吗?
答:移动支付软件的 “亲密付” 功能,开通过程中通常有 “赠与” 相关提示,开通后对方使用的款项属于赠与,一般无法要回。
民间借贷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小浩若主张 “亲密付” 款项为借款,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借贷合意,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为借款,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小宇和小孟恋爱多年,长期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房及家具家电。眼看要谈婚论嫁,小宇却提出分手。小孟想好好分开,却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了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除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份额无约定或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无法确定则等额享有。
恋爱同居情侣分手后,共同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按份共有按出资或等额分,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共有类型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间、贡献等个案考量。
小帅和小美是大学同学,恋爱后因毕业后异地,小帅提出分手。小美觉得自己付出更多,心理失衡,要求小帅支付 “青春损失费”,小帅不同意,小美诉至法院,能得到支持吗?
答:“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通常被视为一种道德或情感上的补偿,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手后,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对方部分经济补偿,且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因为主张“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声明:具体案件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