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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律讲法丨婚恋家庭维权(八)

  • 2026-10-25 08:11:08
襄律讲法丨婚恋家庭维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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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婚恋家庭维权(八)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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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读:第十四条是对解释一第46条的补全,解释一第46条是离婚取得抚养权的加分项,而本条是减分项。比起征求意见稿,多增加了两条,一条是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严重出轨的情形。另一条是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后者尤其重要,可见最高院对于打击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决心之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立法目的

该条文旨在平衡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一方面,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处分子女名下房产时,需遵循《民法典》第35条“为维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若允许父母事后以“损害子女利益”为由主张交易无效,将破坏交易稳定性,损害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适用条件

财产性质:房屋须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若房屋是子女通过继承、赠与等独立取得的财产,不适用本条,父母除为子女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

代理行为:父母需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实施处分行为,且需父母双方共同同意(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相对人善意:交易相对人需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房产登记信息、父母代理权限等。若相对人明知父母处分行为损害子女利益仍参与交易,可能不适用本条保护。

3、例外情形

若处分行为明显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如以不合理低价出售、处分后导致子女生活无保障),或父母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法院可能支持无效主张,但需严格审查证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解读:

1、尊重协议效力与子女权益平衡

该条首先肯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法律效力,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同时通过但书规定,为子女权益保留司法救济空间,确保协议履行不损害子女健康成长。例如,若直接抚养方因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困难,或子女因升学、患病等费用大幅增加,子女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变更条件的严格限定

抚养费变更需满足“显著降低”或“显著增加”的条件,强调变化的实质性和必要性。例如,临时性经济困难或非必要高消费(如私立学校学费、高端培训)通常不构成变更理由,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3抚养关系变更的考量因素

若另一方以直接抚养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双方抚养条件、亲子关系稳定性等因素,而非单纯依据经济状况。

4、主张抚养费变更或抚养关系变更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状况变化(如失业证明、医疗诊断书)、子女费用增加(如教育合同、医疗票据)或对方负担能力(如收入证明、财产信息)。

5、法院裁量因素

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如财产分割是否包含抚养费补偿)、子女实际需求(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阶段)、另一方负担能力(收入、负债)及当地生活水平,确保抚养费合理公平。

6、特殊情况处理

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或直接抚养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足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法院可能否定协议效力或支持变更请求。例如,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未考虑子女重大疾病风险,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7、实务建议

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充分评估经济状况和子女需求,谨慎约定抚养费条款,避免因短期利益忽视子女长远权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1、请求主体

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由直接抚养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若存在欠付抚养费的情况,直接抚养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这是对直接抚养方在抚养过程中经济付出的补偿。

2、适用条件

需存在有效的离婚协议或书面、口头承诺,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义务。若无相关约定或承诺,该条款不适用。

不直接抚养方存在未按约定或承诺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包括部分支付、延迟支付或完全未支付等情况。

3、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无论子女成年与否,或直接抚养方何时主张,均不受时效限制,可随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付抚养费。

4、适用情形

未成年子女追讨抚养费:若不直接抚养方未按协议或承诺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通过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费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追讨抚养费:对于因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残疾等)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若不直接抚养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抚养费。

直接抚养方追讨欠付费用: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若存在欠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法院会审查离婚协议或承诺的真实性、抚养费的支付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5、注意事项

证据保留:主张抚养费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离婚协议、抚养费支付记录、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子女实际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抚养费的约定、欠付事实及子女的实际需求。

非婚生子女问题: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对于非婚生子女,若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约定或承诺,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益,需注意亲子关系的认定及抚养费的合理确定。

违约金问题: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可参照合同编规定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违约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读:

1、认定基础

以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但不设固定最低年限,需结合个案综合判断。长期共同生活(如数年)更易被认定为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但短期共同生活若密集履行抚养义务(如重病照料)或长期分居但持续经济支持,也可能影响认定。

2、综合考量因素

生活照料:继父母需实际参与继子女的饮食起居、医疗照顾、情感支持等日常照料,需提供证据(如邻居证言、生活记录)证明其主动承担照料责任。

家庭教育职责: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学业辅导、兴趣培养、道德教育等教育投入,需体现对子女成长的实质性影响,可通过学校联系记录、家长会参与证明、教育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佐证。

抚养费承担:继父母需持续分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且非偶然性资助。定期转账或共同账户管理更具证明力,现金支付需其他证据佐证。

3、适用场景与实务要点

举证责任

主张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证人证言、经济支出凭证等,以证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事实。

离婚后关系认定

若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是否仍需赡养继父母,以抚养教育事实是否存续为判断依据。若抚养教育关系被认定存在,继子女需承担赡养义务;若不存在,则无此义务。

继承权争议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需通过上述因素证明抚养关系存在。若抚养关系未被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4、法律后果

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有权要求继子女赡养,并享有继承权;反之,继子女亦可主张相应权利。若抚养关系被认定不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终止。

该条通过明确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兼顾形式要件与实质贡献的平衡,旨在促进再婚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各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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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张历寒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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