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 3 日,张三下班后,去女朋友家吃饭的途中遭遇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在事故中无责。
本以为 “下班途中受伤” 能顺利认定工伤,可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不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不服气的张三起诉至法院,结果仍败诉。
他想不通:明明是下班路上出事,为啥不算工伤?
下班后前往男女朋友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
即便员工在事故中无责,若目的地非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配偶 / 父母 / 子女居住地”,且路线超出合理范围,工伤认定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
为何下班后去对象家发生交通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 的只有 4 种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只有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才属于 “上下班途中”:
- (1)合理时间内往返 “工作地 - 住所地 / 经常居住地 / 单位宿舍” 的合理路线;
- (2)合理时间内往返 “工作地 - 配偶 / 父母 / 子女居住地” 的合理路线;
-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 / 路线内;
- (4)其他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
(2019)粤2071行初720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去其女朋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涉案事故发生地明显已超出了刘某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刘某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刘某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2018 年12 月26 日作出的中人社不予工认[2018]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张三的案子并非个例,全国多地法院对 “下班后去非法定亲属家受伤” 的情况,均持类似裁判观点:
案号 | 审理法院 | 核心情况 | 裁判结果 |
(2016) 鲁 0785 行初 15 号 | 山东高密市人民法院 | 下班去女朋友家聚餐途中受伤 | 不予认定工伤 |
(2018) 沪 0115 行初 434 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下班去男友家途中遇交通事故 | 不予认定工伤 |
(2015) 郴行终字第 60 号 | 湖南郴州中院 | 下班绕道去非亲属家途中摔伤 | 不予认定工伤 |
其中(2018) 沪0115行初434号行政判决书,
对该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本案原告刘佳欣往返于男友余宇航的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第三人奥某公司为原告刘某提供住宿,原告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原告在8、9月份在男友余某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在缺乏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宿舍即应为原告的居住地;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本案原告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本案原告虽具有下班后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实,但其既没有户籍、所有权、租赁关系等居住基础,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范畴。所以,男友居住地并不能等同于原告的居住地,其实质系原告基于恋爱关系而留宿男友处,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记地址时原告以登记在单位为由未予登记也可予以佐证。
劳动者应对建议:避免 “工伤认定误区”,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记住这 3 点:
1. 路线选择:优先走 “法定合理路线”
下班时尽量优先返回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或 “配偶 / 父母 / 子女家”,若需去其他地方(如朋友家、情侣家),建议先回到法定居住地后再出发,避免因 “路线偏离” 影响工伤认定。
2. 证据保留:关键材料别弄丢
一旦发生事故,需留存 3 类核心证据:
- 身份类:劳动合同、工作证(证明劳动关系);
- 事故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
- 路线类:租房合同(证明常居地)、导航记录(证明路线合理性)。
3. 维权流程:不服认定别慌,按步骤来
若对人社局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不服,可按以下流程维权:
1. 收到决定书后 60 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可在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诉讼中重点举证 “路线合理性”“目的地合法性”,避免仅口头主张 “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