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勇与被告周某英于202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黄某勇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英转账,金额从2元至3000元不等,部分转账被退回;2020年底黄某勇因病赴昆明治疗,周某英曾陪同照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黄某勇以周某英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共计15440元(含微信转账7780元、现金766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及代书费。
被告答辩:
1. 微信转账7780元均用于黄某勇昆明治疗期间的生活及生活用品支出,未私自留存;
2. 黄某勇曾承诺每日支付200元护理费,其护理75天,黄某勇应支付15000元;
3. 未收到黄某勇主张的7660元现金;
4.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返还。
法院查明:黄某勇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转账事实,但未提供现金交付7660元的证据;周某英陪同照料黄某勇的时间为2020年底,而3000元转账发生于2021年2月6日,与照料期间无直接关联。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2. 含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200元),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3. 大额转账(300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返还?
4. 现金交付的款项,无证据支撑时能否获法院支持?
5. 被告主张的护理费,能否抵扣原告主张的款项?
三、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一)先定性质:无借款合意,排除借贷关系
法院明确,黄某勇主张转账系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欠条,无任何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合意,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若无明确借贷约定,原则上推定为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而非借款。
(二)区分转账:小额特殊含义转账,不予返还;大额附条件转账,酌情返还
1. 小额含特殊含义转账: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
黄某勇转账的520元、200元、100元、500元等小额款项,属于社会广泛认可的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方式,是恋爱关系中基于情感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款项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恋爱关系终止并非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故法院对该部分转账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2. 大额3000元转账:附恋爱目的的赠与,条件未达成可撤销
法院认定,3000元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黄某勇支付该款项系基于恋爱关系的特殊目的,若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或恋爱终止,该赠与的前提条件未达成。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时(恋爱分手),赠与人可请求返还,故法院判令周某英返还该3000元。
(三)证据为王:现金交付无证据,诉求被驳回
黄某勇主张现金交付7660元,但未提供收条、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周某英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黄某勇未能提供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四)抗辩不成立:护理费主张无依据,转账用途辩解被否定
1. 周某英主张转账用于黄某勇治疗支出,但3000元转账时间(2021年2月6日)晚于黄某勇治疗期间(2020年底),与治疗支出无关联,该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 周某英主张黄某勇承诺支付护理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承诺的存在,故其要求抵扣护理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亦未支持。
(五)诉讼时效:本案未过时效,被告抗辩不成立
黄某勇曾于2021年3月11日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其再次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四、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周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勇3000元;
2. 驳回原告黄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含剩余小额转账、现金款项、利息、代书费等)。
五、判例启示: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维权需注意3点
1. 区分转账性质,避免“一概要回”
- 520元、1314元、200元等含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原则上认定为爱意赠与,分手后难以要回;
- 大额转账(如数千、数万元),若未明确标注“借款”,需举证证明系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或借款,否则易被认定为无偿赠与;
- 明确标注“借款”“周转”的转账,结合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可主张借贷关系,要求返还。
2. 保留完整证据,现金交付需谨慎
- 微信、支付宝转账需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的对话);
- 避免现金交付,若确需现金交付,务必让对方出具收条,注明款项金额、性质、交付时间;
- 共同生活支出(如房租、餐饮、医疗)的转账,需保留消费凭证,证明款项用途,避免被认定为个人赠与。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恋爱分手后,若需主张返还金钱,应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中断时效);
- 曾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需及时再次维权。
六、总结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法律上以“无偿赠与为原则,借贷/附条件赠与为例外”。含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是情感表达的载体,分手后要求返还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而大额转账若基于恋爱目的,分手后可酌情返还。核心在于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完整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维权失败。同时,恋爱中应理性消费,大额金钱往来尽量明确约定,减少后续纠纷。
来源:普海法务公司、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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