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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元找的“男朋友”不见了

  • 2026-08-27 05:49:07
9万元找的“男朋友”不见了

 近年来一些婚介机构“套路式”销售与低质量服务引起消费者频繁投诉

 文/本刊记者 张海燕 黄浩栋

 在婚介公司花了9万元,安排的相亲对象避而不见,消费者要求退款却遭公司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介入竟发现公司早已闭店停业、恶意注销……当“甜蜜承诺”变成“消费陷阱”,消费者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审理该案,这也是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婚介服务领域民事纠纷,最终促成消费者与婚介公司唯一股东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退还部分服务费。

要警惕“无证红娘”。(图/郭笑呈 AI 绘制)

对象“消失”公司“跑路”

 2023年12月,想要“脱单”的小晶与静安区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小晶提供4名男士约见服务,服务费用近人民币9万元,合同有效期4个月。

 半个月后,婚介公司联系上小晶,为她推送了两位男性相亲对象的资料,并提供了两次约见服务,小晶见他们相貌端正、年收入可观,愿意尝试交往。然而,当小晶尝试再次约相亲对象见面,都被对方以“有事”“不方便”为由拒绝。小晶找到婚介公司咨询,公司方承诺与男方沟通撮合,但之后再无音信。

 小晶认为婚介公司并没有依承诺履行“跟踪”和“撮合”义务,提出退款要求,但公司以合同约定“甲方(征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则乙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2024年4月,小晶将婚介公司投诉至静安区消保委,请求介入调解,要求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区消保委受理小晶投诉后,第一时间对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然而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经营门店竟已闭店停业,区消保委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7月,静安区消保委根据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保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该支持起诉线索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申请检察院介入,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和信心。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本案中,区消保委前期尝试多种方法进行沟通调解,但因公司注销登记,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案件承办检察官陈泽赟解释道。

 陈泽赟指出,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在与区消保委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已申请注销登记,可能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明确事实真相,检察官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赴区市场局调阅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查明该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登记情况,确认了该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登记,赵某某系该公司注销前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紧扣“支持”定位,坚持“必要”原则,一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守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就此展开。

 经查,作为股东,在明知其公司存在未了债务情形下,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存在恶意注销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小晶有权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提起诉讼。

 此外,检察官充分听取小晶陈述,依法引导其收集、梳理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联合区消保委约谈婚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过释法说理,赵某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合同及其他能够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经过反复考量,检察官认定,小晶及其诉讼请求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多部门联合共同维权

 今年2月,静安区法院在收到小晶的民事起诉状和区检察院出具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依法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区消保委派员旁听庭审。

 “本案中,婚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款是重点审查内容。”案件主审法官宁玲说。

 针对前者,由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宜约定得过于笼统,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小晶与婚介公司的合同并未列明提供服务的标准、具体内容,也未明确“有效约见”的标准,导致实际履行中无法客观评价服务质量。

 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为,“在合同期内,甲方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乙方不予退款,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婚介公司限制了小晶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宁玲说。

 针对后者,尽管婚介公司已提供两次约见服务,但对提供的约见对象未尽必要的撮合、跟踪服务等义务,现小晶对婚介公司已丧失信任基础,无继续接受婚介服务的意愿,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小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款项。

 经过法院、检察机关、区消保委与当事人充分庭前沟通,小晶和婚介公司股东赵某某都愿意各退一步,进行当庭调解。

 然而,由于婚介合同中并未明确“推荐会员资料的数量”“如何算一次有效约见”“是否有婚恋指导”“是否有约见反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亦无评判标准,如何设计调解方案考验法官智慧。

 为此,法官协同检察官、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参考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及付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退款金额。考虑到赵某某在闭店后可能会面临多起诉讼,难以一次性支付高额退费,最终提出阶梯式退费方案,由赵某某分期向小晶退还部分合同价款。

 静安区法院表示,近年来一些婚介机构“套路式”销售与低质量服务引起消费者频繁投诉。针对婚介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限制消费者退费等行业乱象,法院与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消保委等单位针对婚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召开协作共治座谈会,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介行业规范整治。

案件警示

 当今社会工作节奏快,不少忙碌的未婚人士会选择婚介机构介绍对象,但对婚介服务应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更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的具体细节,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资质审查:警惕“无证红娘”

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婚介机构,可以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婚姻介绍服务”,警惕无证经营或者挂靠经营,线上平台必须同时有ICP备案号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二、签订合同:用法律思维破解“甜蜜承诺”

 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全部条文以及“补充条款”。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期限,不要轻信“终身服务”“介绍成功为止”;明确服务开始和结束时间,避免“无限期拖延”。同时要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例如“介绍多少人”“安排几次见面”“如何算一次有效介绍”“是否有婚恋指导”“约见后是否有跟踪服务”。还要对退款标准、退款比例、违约金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三、证据留存:筑牢维权“法律防火墙”

 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后,应留存好机构宣传手册、书面协议、电子合同文件、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服务记录表等。若机构存在违规情形,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法官表示,爱情可以冲动,合同必须冷静,消费者在追求幸福的同时,也要握紧法律锻造的“避雷神针”,让法律为“寻爱之旅”保驾护航。最后,送上婚介维权三字诀:“查证照,防诈骗;看合同,抠条款;证据链,要留全;遇纠纷,法护航”。

作者|本刊记者 张海燕 黄浩栋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刊期|2025年4月下期(总435)
编辑|周洁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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