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静安区法院在收到小晶的民事起诉状和区检察院出具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依法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区消保委派员旁听庭审。
“本案中,婚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款是重点审查内容。”案件主审法官宁玲说。
针对前者,由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宜约定得过于笼统,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小晶与婚介公司的合同并未列明提供服务的标准、具体内容,也未明确“有效约见”的标准,导致实际履行中无法客观评价服务质量。
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为,“在合同期内,甲方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乙方不予退款,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婚介公司限制了小晶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宁玲说。
针对后者,尽管婚介公司已提供两次约见服务,但对提供的约见对象未尽必要的撮合、跟踪服务等义务,现小晶对婚介公司已丧失信任基础,无继续接受婚介服务的意愿,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小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款项。
经过法院、检察机关、区消保委与当事人充分庭前沟通,小晶和婚介公司股东赵某某都愿意各退一步,进行当庭调解。
然而,由于婚介合同中并未明确“推荐会员资料的数量”“如何算一次有效约见”“是否有婚恋指导”“是否有约见反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亦无评判标准,如何设计调解方案考验法官智慧。
为此,法官协同检察官、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参考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及付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退款金额。考虑到赵某某在闭店后可能会面临多起诉讼,难以一次性支付高额退费,最终提出阶梯式退费方案,由赵某某分期向小晶退还部分合同价款。
静安区法院表示,近年来一些婚介机构“套路式”销售与低质量服务引起消费者频繁投诉。针对婚介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限制消费者退费等行业乱象,法院与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消保委等单位针对婚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召开协作共治座谈会,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介行业规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