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不是儿戏,解除婚约,彩礼何去何从?是全额返还,还是酌情扣减?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涉及女方怀孕流产情节,成为判决的关键。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清晰界定了“彩礼”范围,驳回了对女方父母的诉请,并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返还比例。这起案例,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重要的实务参考。
【案情回顾】
男方与女方于2021年10月经媒人介绍互加微信后相识,双方于2022年2月9日订立婚约。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婚约彩礼款228000元、钻戒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女方于当日返还男方10000元,女方实际收到的彩礼款218000元。男方与女方于2023年1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3月,原告男方将女方、甲(女方母亲)及乙(女方父亲)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18000元,倒茶钱8000元,钻戒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价值21846元),礼品价值7000元,共计26330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答辩意见如下:1、原告起诉甲、乙属于诉讼主体错误;2、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花销;3、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导致被告怀孕;4、被告流产后,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给被告造成巨大心理伤害;5、解除婚约系被原告提出。
【法院裁判】
本案经法院立案审理,案由为婚约彩礼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女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男方彩礼140000元;
2、被告女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男方钻戒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
3、驳回原告男方对被告甲、乙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男方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这一判决部分支持了男方的诉请,倒茶钱、礼品钱不属于婚约彩礼范畴,而是将其认定为婚约订立过程中的正常礼尚往来,因此未支持男方返还的诉请。同时结合男女双方订婚时间较长、女方曾怀孕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彩礼140000元。
【要点分析】
1、男方起诉甲、乙(女方父母)是否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男方起诉甲乙返还彩礼的诉请,主要原因为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甲、乙接受该彩礼。但女方父母有可能成为婚约彩礼纠纷的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女方父母实际接收了彩礼,或参与了彩礼的支配、管理,那么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彩礼是由女方本人接收并单独支配,那么起诉女方父母可能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2、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的范畴是什么?
彩礼的范围包括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额度较大的礼金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如举办结婚仪式前的定婚款、彩礼款、探路钱、礼金、见面费、改口费、下车费、金银首饰、手机、手表等。本案中,倒茶钱、礼品未被认定为彩礼范畴,主要考虑到财物价值、给付目的、给付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将其认定为男女双方人情往来。
3、彩礼返还条件+比例
本案中,女方提供同居期间照片视频、超声检查单,予以证明共同生活时间、流产事实,但因女方当时为避免流产对声誉影响,检查单的名义是女方母亲甲,法院未对女方流产事实予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长少于1年,返还50%-70%,共同生活时长1-2年,返还30%-40%,共同生活超3年,返还0%,生育子女或者流产,返还不超过30%。还要综合考虑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是否存在分居情况,同时是否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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