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不是永久不变的
作者:艾思奇
编者按:本期刊发艾思奇先生《恋爱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文,是对读者徐君来信所提问题的深入回应。恋爱与两性关系,看似私人议题,实则与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密不可分。作者从唯物论视角出发,既肯定了来信中女性团体对“恋爱物质基础”及“社会解放前提”的清醒认识,亦犀利指出其将“恋爱”简单等同于“性行为”的理论疏失。本文的核心洞见在于:恋爱并非亘古不变的自然本能,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挥性欲方法之一种历史形态”。正如封建婚姻随旧制度没落,今日所谓自由恋爱亦非终极模板——它必将在未来合理社会中被更高级的两性关系所扬弃。艾思奇先生以建筑喻本质,以饮食喻行为,层层剥析,旨在引导青年超越个人苦闷,将恋爱问题置于社会改造的宏观视野中重新审视。愿读者借此文获得思想上的祛魅与方法论上的启迪,更深刻地理解“个体幸福与人类解放”的统一路径。
恋爱问题,我们还没有详细地讨论过,也没有人像徐君这样郑重地提出来过。这也许是因为中国人整个生活问题太严重了,使人没有机会充分来注意它。但我们对于它也不能忽视,它始终是青年们的重要问题,并且正因为生活困难,更成为青年们非常苦恼的问题。
趁着徐君提出来的机会,我们来加以讨论,不是没有意义。从来信上看来,徐君所讲到的那妇女团体,正如她所说的一样,究竟算是比较前进的。至少,她们不是恋爱至上主义者的集团,她们没有把恋爱当做人生的至高理想,看做唯一的幸福;她们坦白地宣布了恋爱是建筑在物质上的,恋爱和性行为分不开。她们又了解在现在不合理的社会里,也没有合理的恋爱,“真正自由平等的恋爱,必须俟私有制度废除以后,公有制度确立的社会里才能普遍实现”。这就是说,两性问题是不能单独解决的,必须整个的社会有了办法,才能够建立起合理的两性关系。这些地方,都证明她们的进步性,证明她们并没有像观念论者一样,把恋爱的理想过分的夸大了。
但她们对于恋爱的了解,未免太简单了,她们几乎把恋爱和性行为看做一件东西,没有加以分别。不错,没有性行为,就没有恋爱,如果以为恋爱可以和性行为完全隔离,是不对的,但我们要知道,性行为不一定就能够产生恋爱,动物也有性生活,但我们能说动物也会恋爱吗?恋爱只在人类中才会有,而且就在人类中,也不是完全普遍的,譬如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天经地义的男女婚媾,却没有恋爱,人类的恋爱,也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下才能产生。
就把她们对于“恋爱的本质”的结论来说,她们也承认,恋爱必须要有“爱情及思想行动之协调,感情性格之一致”等等的“附带条件”,虽说是“附带条件”,但如果缺少了它们而仅只有单纯的性行为,那能够算是恋爱吗?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依据的封建婚姻,所以不能称为恋爱,就是因为缺少这些“附带条件”。
我们可以说,性行为是恋爱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并不是决定恋爱的基础,离开了性行为,恋爱当然不会存在,但性行为的本身,并不能够产生恋爱。恋爱的产生,一定还有别的来源,还有别的决定的基础。这就好像盖房子,地基、砖瓦和其他材料,是房子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东西,也就没有房子,但地基砖瓦和其他的材料等等,是不会直接产生房子的,要产生房子,另外还有盖房子的人。
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恋爱的本质,并不是性行为,就好像房子的本质不是砖瓦地基一样。同时这“本质”的可变性与不可变性的问题,也有了解决了。性行为果然是和人类饮食一样,无论何时何地,人都要饮食,无论何时何地,人都可以有性行为,这两种行为,是不变的。但人类求得饮食的方法,却是因时因地而不同,而发挥性行为的方法,也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恋爱不过是人类发挥性欲的方法之一种,封建婚姻也是一样。封建婚姻是可变的,它在一定的情况下发生、发展和没落,恋爱也是可变的,它从一定的时间空间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现在我们所知道的恋爱,将来也不能说没有消灭的一天。
对于这一切,我们自然还得要再具体地讲一下,恋爱既然不是由性行为直接产生出来,那么,它是怎样产生的?它的本质既不是性行为,那又是什么?它是可变的,它发生、发展和没落,那么它是从哪里发生?它没落之后,男女的性行为发挥方法,又成为什么样的状态?这几个问题,都得要具体地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