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观点来源: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6民保令1号 ,入库日期:2024.02.24,入库编号:2024-07-2-442-002 。
案例解析: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家门内”走向“亲密关系圈”
(一)裁判要点提炼:保护的不再只是“家暴中的妻子”
平阳县人民法院在(2023)浙0326民保令1号一案中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已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从传统的家庭成员,扩展到曾经存在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的前配偶、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其他相对人(包括未实际确立恋爱关系但以恋爱、交友名义接触、纠缠者)。
2、对妇女实施纠缠、骚扰、泄露或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即便尚未发生身体伤害,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妇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立法与裁判目的在于不再把亲密暴力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是要预防和制止发生在“亲密关系或拟制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优先考虑妇女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的“事前保护”。
通俗地说,这个裁判观点确立了:前男友、前夫,甚至打着“追求、交友”旗号的骚扰者,如实施跟踪、死亡威胁、恶意爆照、泄露隐私等行为,都有可能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制范围;等到对方真的“动手”已经太晚,持续骚扰、威胁、隐私暴露等达到“现实危险”程度时,法院就可以先发出“禁止令”。
(二)相关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梳理
1、《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9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4条及后续司法实践,原本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限定在“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关系(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扶养、扶助、监护关系等)。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院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上,突破了《反家暴法》原有的“家庭成员 / 共同生活”边界,使保护令制度从“家庭暴力”向“亲密关系暴力+恋爱骚扰+隐私侵权”扩张。
裁判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1、 人身安全优先于人际交往自由
在类案中,争议焦点常在于:追求、挽回感情、发泄情绪是否属于“人格权保护”与“交往自由”的合理范围?
本案明确选择了以下价值排序:妇女的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 对方的恋爱追求自由、表达自由;当“追求”“挽回”转化为持续纠缠、骚扰、恐吓、隐私曝光时,已不再受《民法典》第990条以下“人格权行使”或一般交往自由的保护,而应受到规制。这一价值排序与《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系是一致的。例如第990条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1032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反家暴法、民法典的协同
(1)主体范围的扩张:从“家庭成员”到“亲密关系圈”
《反家暴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有相对限定,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直接授权妇女在遭受“恋爱/交友纠缠、骚扰、隐私侵害”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法院在本案中的解释路径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上,先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特别法优先),再参考《反家暴法》相关程序性规范(如申请方式、审查期限、可采取的措施种类等),实现制度上的“拼接适用”。
(2)“现实危险”标准的引入:强化预防功能
《反家暴法》第23条即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延用了“现实危险”这一概念,只是把适用场景扩大到“恋爱/交友纠缠+隐私泄露”。这体现了典型的预防性保护思路:不要求受害人已经受伤或出现严重后果,只要从”客观行为 + 既往冲突史 + 威胁言行“综合判断,有高度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人格侵害,法院即可提前介入。
3、特别法优先 + 新法优先 + 目的性解释
本案裁判观点背后的典型法理逻辑是“三重优先”:(1)特别法优先:在同一领域内,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保护妇女权利的特别法,对一般性民事规范具有优先适用效力;(2)新法优先:与《反家暴法》相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后出台且调整范围更广的新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上,代表最新立法政策意图;(3)目的性解释:立法目的在于应对长期被忽视的“亲密关系暴力”、“分手暴力”、“恋爱骚扰”、“报复性隐私曝光”等新型侵权风险,因此在解释时应优先符合“增强事前保护、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律师在后续类案中的操作路径与策略
(一)如何精准选用与组合法律依据
1、主请求: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遭遇前任、追求者等的纠缠、骚扰、隐私泄露的妇女,当事人律师在立案申请中宜明确:
(1)请求权基础: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直接授权申请保护令);②《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等关于保护令程序的参照规范;③《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实体基础。
请求内容可以包括(视案情选择):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跟踪、骚扰行为;②禁止以任何方式(线上线下)联系申请人及其近亲属;③禁止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包括照片、手机号、住址、工作单位等); ④ 要求删除已经发布的相关侵权内容。⑤必要时,限制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一定范围(例如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出现),具体尺度视各地裁判实践和个案危险程度而定。
2、辅助路径:同步或后续提起民事人格权之诉、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根据案情不同,可以考虑组合使用:
(1)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1032条、第1034条等,就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名誉权受侵害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治安路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警请求处理,视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骚扰、威胁、散布隐私等条款。
(3)刑事途径:如存在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严重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情形,可探索刑事立案可能性。
以保护令作为“前置或并行保护措施”,将不同路径形成一个“多层保护网”。
(二)如何在“恋爱纠纷”中把握证明重点
保护令程序虽不等同于正式民事诉讼,但仍需基本证据支撑。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建构证据链:
1、行为模式证据:证明“纠缠、骚扰”的存在及强度
可收集并梳理:(1)通信记录:微信、短信、电话记录截图(重点标注频率、时间段、数量);(2)通话录音、见面录音:证明是否存在威胁、辱骂、纠缠不清等内容;(3)社交平台消息记录:评论、私信、@、公开发帖等,特别是涉辱骂、威胁的内容;(4)线下跟踪证据:小区门口、公司楼下反复出现的监控截图、门卫登记记录、邻居证言等。
在申请书中建议按时间轴整理,形成“行为时间线”,让法官一眼看出该行为已超出正常交往范畴。
2、危险程度证据:证明存在“现实危险”
重点收集:(1)明示威胁言语或行为:如“要毁了你”、“要弄死你”、“让你在单位待不下去”等;(2)曾有动手、砸东西、自伤自残威胁等既往行为记录;(3)若申请人曾报警或有出警记录、告诫书,也应附上。
法院通常会结合“行为频度+言论内容+历史冲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现实危险。
3、隐私泄露证据:证明“隐私”与“传播范围”
对于隐私曝光类案件,应重点保全:(1)被公开的隐私内容本身:如照片、聊天记录截屏、个人住址、电话等;(2)发布的平台或群体:如微信群、QQ群、朋友圈、微博、小红书等;(3)发布者身份关联:通过账号信息、语境、聊天记录等证明系被申请人所为;(4)若已经导致骚扰电话、上门滋扰,应记录骚扰时间、频率,证人证明等。
在证据整理上,建议留意“原始性”和“完整性”,例如通过手机全屏录屏保全,而不是“剪辑后的截屏”。
4、身心影响证据(辅助增强说服力)
包括但不限于:(1)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因对方行为导致失眠、焦虑、抑郁就诊;(2)工作单位说明:因被对方上门闹事、曝光隐私导致工作受影响等;(3)家属、同事证言:证明申请人确实处于恐惧、紧张状态,影响日常生活。
(三)为被申请人一方提供风险控制与辩护思路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往往处于社会评价上的“弱势形象”,但从程序正义角度,仍需合理抗辩空间。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谨慎评估是否“硬抗”:有时“和解+承诺”是更优策略
如案件中客观存在高频联系、过激语言,证据对被申请人明显不利,则盲目全盘否认,往往难以取信法院,更理性做法是承认不当之处,表示愿意停止一切接触、删除相关内容,承诺遵守法院可能作出的保护令。这既有助于减轻法院对被申请人“危险性”的判断,也有助于未来避免追加行政、刑事责任。
2、实质抗辩方向:界分“正常交往”与“非法骚扰”
若认为对方对事实描述有明显夸大,可从以下点切入:(1)联系行为是否有实质减少趋势,而非持续升级;(2)是否存在对方主动联系、回应甚至激化矛盾的情形;(3)是否存在被申请人为了合理目的联系,如处理共同财物、孩子探视等;(4)所谓“威胁言论”是否为语境中情绪性表达(当然需谨慎使用此辩点)。
但应注意:只要前期确有高频纠缠、明显威胁,再以“情绪一时失控”辩解,一般难以阻止保护令发出,最多影响保护令的范围和期限。
3、对“隐私内容”的性质提出合理界定
若对方主张被曝光内容属于隐私,被申请人可以从:(1)内容是否确为一般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2)是否已经由申请人主动公开过(如在朋友圈、公开平台);(3)是否有合理的说明、维权目的,而非纯粹羞辱、报复目的。在某些案件中,这些因素会影响法院对是否以及如何纳入保护令内容的判断。
(四)对当事人的“行为管理”与事先预防建议
1、对女方当事人(潜在申请人)的建议:(1)早期留痕:当纠缠、骚扰行为刚开始时,就要有意识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现场监控等,而不是出于“怕对方生气”一味删除;(2)尽量避免单独约见对方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在公共场所与家人同行,减少危险并增加第三人证据;(3)若已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胁,及时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为后续申请保护令提供重要佐证。
2、对男方当事人(潜在被申请人)的提醒:(1)一旦被明确告知“不要再联系”,继续高频联系、上线线下堵人,本身就极易被认定为骚扰;(2)切忌在情绪中发布任何侮辱、威胁、要“曝光隐私”的言论——即使暂未执行,截图仍可能成为法院判断“现实危险”的关键依据;(3)对已有矛盾的前任,不要以“朋友关心”“帮你澄清”为由擅自代其发布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这在法律上往往难以站得住脚。
3、对律师的职业风险提示:(1)在为被申请人提供咨询时,不宜鼓励“继续去问清楚”、“去单位堵一次说明情况”等行为,这类建议极可能被用作证据,反证为恶意纠缠提供“专业背书”;(2)在代理过程中,应适当引导当事人及时止损,与其纠缠到底,不如在保护自身权利前提下适度退让,以免触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保护令后的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