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恋爱期间转账、财物支出,是否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撤销赠与、返还286141元及利息的诉请,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150000元购车转账,是附条件赠与、民间借贷,还是张人身损害补偿?
二、案情简要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前男女朋友,202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居住,李某曾两次终止妊娠。恋爱期间,张某向李某有多项经济支出,后因分手协商返还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各项款项共计286141元及利息。
张某主张的支出具体包括:1. 2023年至2024年微信转账96741元;2. 为李某购买奢侈品包支出20200元;3. 为李某承租房屋支付租金19200元;4. 2023年10月转账150000元供李某购车,明确该笔款项为附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张某称,上述支出均基于与李某缔结婚姻的意愿,现婚姻目的未实现,李某应全额返还。
法院查明,张某向李某的转账中,包含多笔小额、特殊含义款项,2023年10月24日转账150000元备注“去买车吧”,双方确认该车辆需每月偿还贷款;张某自认其中20000元转账系向李某的还款;张某提交的奢侈品包、房屋租金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包已交付、房屋由李某使用。
一审法院综合审理后仅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00000元。
三、裁判要旨
1. 恋爱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如分手)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自分手至起诉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未经过,撤销权仍有效。
2.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具有特殊含义(如5200元、888元)的转款,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无证据证明款项性质(赠与或其他往来)的,赠与人主张返还不予支持。
3. 主张返还财物(奢侈品、房屋租金等)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物已实际购买、交付且由受赠人使用,无证据佐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 恋爱期间,一方超出日常情侣交往范畴的大额财物赠与,应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赠人应返还,但法院可结合恋爱时长、受赠人实际损失(如终止妊娠)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
5. 主张款项系民间借贷或人身补偿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或存在需补偿的法定事由及补偿约定,无充分证据的,不予采信。
四、简要分析
1.首先,明确“除斥期间”的关键规则——分手1年内要维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赠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也就是分手)之日起算,超过1年未主张的,撤销权消灭,无权再要求返还。本案中,双方2024年11月分手,张某2025年8月起诉,未超过1年,所以李某“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法院未采信,这也提醒大家,分手後若有大额赠与需返还,一定要及时维权,切勿拖延。
2.其次,区分“无需返还”和“可主张返还”的赠与类型。一是小额、特殊含义赠与(如5200元、888元红包),属于情侣间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自愿赠与后无权要求返还;二是无证据证明性质的款项,张某主张的部分转账(如3000元、5000元),因无法证明是赠与还是其他经济往来,法院不予支持返还;三是大额、超出日常交往的赠与,张某转账150000元购车、10000元购车定金,及34700元车贷,合计194700元,明显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花销,结合张某主张的“缔结婚姻”目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後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本应返还,但法院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长、李某两次终止妊娠的身体损失,酌情判决返还100000元。
3.再次,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张某主张返还奢侈品包款20200元、房屋租金192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包已交付李某”“房屋由李某使用或要求承租”,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无法举证,法院就驳回了该部分诉求。
4.最后,明确民间借贷、人身补偿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李某主张150000元是人身补偿,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骨折、先兆流产系张某过错导致”,也无双方约定补偿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未采信;张某主张该笔款项是附条件赠与,结合转账备注及双方交往情况,法院予以认可。
五、案件索引
(2025)甘0103民初7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