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约财产、共同购房、增值收益
正文内容:
一、实务场景:王某人与姚某人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因王某人无北京购房资格,以姚某人名义购房,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姚某人名下。后二人分手,就购房出资及增值收益返还产生纠纷。
二、实务问题: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如何确定出资款及增值收益的返还数额?
三、研究意见:不能简单按投资收益原则处理,要综合考虑婚约性质目的、房款支付、房屋增值、登记使用维护情况及限购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法律无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审判实践标准: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酌定由姚某人返还王某人350万元。
六、律师实务建议: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房屋归属等;保留好出资凭证。
结尾:此案件警示大家,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处理要谨慎,签订书面协议能有效避免分手后的财产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号信息(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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