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对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作出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审判实践中,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易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恋爱期间的赠与物有的并非“彩礼”,而仅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单纯赠与。这种赠与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全部纳入彩礼范畴,否则将使彩礼的范围无限扩大,不利于纠纷解决。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三是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大,以表情达意为主。
总体而言,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应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生活中常见的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一是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二是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三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四是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五是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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