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密关系中,健康与信任是基石。然而,当一方在恋爱期间不幸感染人乳头瘤病毒(HPV),并且该感染源来自伴侣时,除了承受身体与心理的双重压力外,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浮现:
受害者能否向伴侣主张民事赔偿?
想要了解该问题,跟着小匠一起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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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法律问题:
健康权侵权之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类纠纷在民法上主要归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其核心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保护与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HPV感染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若该损害是因他人过错行为所致,则完全可能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二
索赔的关键:
过错责任的认定
能否获得赔偿,核心在于能否证明伴侣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恋爱关系的特定背景下,认定过错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故意隐瞒已知感染事实
如果一方在发生亲密行为前,明确知晓自己已感染HPV,却未向伴侣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这一重大健康信息,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于感染风险之中,其主观上通常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不仅违背了恋爱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伴侣健康权的漠视。
重大过失: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
即便感染者自身不知晓其感染状态,但如果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在明知或应知存在较高传染风险的情况下,拒绝采取任何必要的防护措施,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应知”,需要结合其性史、体检情况、医学常识等因素判断。
难以认定过错的情形
HPV病毒存在潜伏期,且相当比例的感染为一过性,感染者可能并无明显症状。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感染状态确实不知情,且在整个交往过程中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如采取了常规防护措施),则很难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此时,损害可能被视为恋爱关系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固有风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
三
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如果能够成功证明伴侣存在过错且其行为与感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者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受害者为此支出的门诊费、药费、检查费、后续治疗费等,凭医疗票据等证据可以主张。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因治疗、复查等事宜确实导致了误工,可以主张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此类侵权往往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焦虑和心理压力,严重干扰正常生活。因此,受害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四
相关案例
参考案例一:(2025)桂0703民初3829号案
基本案情:
陆某、郑某甲于2024年9月20日通过抖音添加好友认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在与郑某甲交往期间,陆某感染了HPV病毒及支原体感染,并患上阴道炎、子宫颈炎等妇科疾病。陆某将病情告知了郑某甲。2025年5月5日,陆某发现郑某甲在与其交往的同时还与其他女性交往,并生育有孩子,于是陆某便拉郑某甲到南宁市某派出所拟报案处理。在派出所里,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本人郑某乙与陆某交往期间,并隐瞒有一女的实情,导致她感染HPV病毒和支原体感染而承诺愿意出其治疗HPV和支原体费用,直到她全部康复并帮她交一年的房贷费用(每月2500,合计30000元)表示赔偿,时间限于6月6日24:00前给完赔偿金。在此期间和以后,不得传播郑某乙任何实情。若双方未履行承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协议签订后,郑某甲一直没有向陆某支付赔偿金。故陆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在与原告的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与其他女性交往的事实,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感染HPV病毒及支原体感染,并引发阴道炎、子宫颈炎等妇科疾病,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健康受到损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年的房贷费用合计30000元作为赔偿,并承诺于2025年6月6日24时前支付完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6月14日因治疗HPV病毒感染及妇科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共计2875.36元,以及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接种HPV疫苗支出的费用1330元,均属于合理支出,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赔偿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二:(2022)辽0112民初17820号案
原告王某因租用被告于某房屋而相识。王某自述其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与于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发现于某患有性疾病。现王某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王某认为,该疾病系于某传染,故诉讼来院,要求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虽然在我国当下社会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本案中,原、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另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
维权的最大难点:
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此类诉讼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举证困难,如受害者需要获得案件的胜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关键事实链:
1
自身感染HPV的事实(病历、诊断证明、检测报告)。
2
伴侣是感染源:这是最困难的环节。需要证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感染系由该特定伴侣导致,而非其他途径。
3
伴侣存在过错:例如,证明对方已知自身感染却隐瞒的证据(聊天记录、知情人的证言等),或证明对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4
损害后果及具体损失:各项费用支出的票据、误工证明等。
如果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面临败诉的风险。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个人隐私、因果关系复杂的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确实会更为审慎。
六
建议
重视健康沟通与知情同意:
建立亲密关系前,倡导双方进行坦诚的健康沟通,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充分防护措施,这既是负责任的体现,也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一旦发生争议,所有与此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医疗记录、检查报告、费用票据等都应妥善保存。这些可能是未来诉讼的关键。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鉴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和举证较为复杂,建议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案件胜诉可能性、证据收集策略、诉讼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END
转自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撰稿:李文俊
编辑: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