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相识一个月后坠入爱河。男方出手阔绰,恋爱两年间先后向女友转账500多笔,共计140多万元。对此,女友欣然接受,有时甚至还会主动要求转账,但两年后还是曲终人散。分手后,女方刘某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男方方某以撤销赠与为由,把女方告上了法庭。交往期间,方某转账的数目不小,动不动就是“1314”“5200”,多的时候甚至十几万元。分手后,方某“气不过”,要刘某把剩余的130多万元都还上。他认为,这些钱是作为结婚的附条件赠与,既然婚没结成,钱自然也要还。而刘某并不认同,“都是他自愿给我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刘某觉得双方一直处于恋爱阶段,尚未谈婚论嫁,既没有见过父母也没有同居,不能说是“附条件赠与”。
经法院调查确认,这两年方某给刘某转账500多笔共计140多万元,期间刘某还了17万余元。但在恋爱期间方某觉得刘某对他越来越冷淡,感觉遭遇了“冷暴力”,就提出分手。刘某挽回未果,两人的恋爱关系就此终结。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刘某应返还方某40万元。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女方安七(化名)与男方林一(化名)于2020年7月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林一向安七支付宝转账5万余元,微信转账、微信红包6万余元。转账多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为1万元。
双方交往期间,安七也向林一支付宝转账3万余元,最大单笔转账为8000元,安七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林一的情况。分手后,林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安七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驳回林一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自愿赠与,一旦财物完成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此外,若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约定财物的性质为借款、委托保管等,那么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首先,本案的转账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及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应属于纯粹赠与。方某的家庭经济水平较高,“1314”“520”“5200”这些数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而方某转出这些钱也与他的经济能力相适应,应该认定为方某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无偿赠与刘某的。因此方某主张刘某归还的这部分钱款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两人到底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回复男方的内容包含“想和我结婚还天天喝酒”“你还在拖,那我嫁给别人了”“我们以后结婚就开始叫个保姆”“你是我选择来结婚的”等。可见,双方确实存在谈婚论嫁的现象。
最后,单笔大额怎么定性?
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认定:针对经济能力较差的人,可能1万元或者5000元以上就属于大额;针对家庭经济比较优渥的人,可能5万元或者10万元才构成大额。方某转账记录中存在多笔大额款项,如16万、10万、10万、5.2万,这明显超过方某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鉴于刘某也在微信中多次表达双方结婚意图,但现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可参照彩礼的性质予以适当返还。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的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情侣间赠与大额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参照彩礼或嫁妆性质处理,尤其是双方存在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除非一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给予的大额财物系借贷等其他性质的款项来往。
恋爱中日常小额转账、零食奶茶、平价礼物等,属于自愿表达情感的无偿赠与,一旦交付,无特殊情形不得要求返还。以结婚、挽回关系等特定目的赠送的贵重首饰、大额财物、房产车辆等,若约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方可依法主张返还。“520”“1314”“666”等具有节日或爱意特殊含义的转账,法律上通常认定为纯粹的爱意表达,即便分手也不予返还。转账时可备注款项用途(如“赠与”“借款”“彩礼”),赠送贵重物品时留存购物票据、聊天记录等,明确财物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恋人间送礼,心意重于价值。真心相待是感情的基石,明晰法律边界既能守护爱意纯粹,也能避免日后财产争议。愿每份真情都被温柔以待,每一份付出都有温暖归宿。交往过程中,无论男性女性,都应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当爱情来临时,要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不要以爱为名轻易接受或赠与对方贵重礼物特别是巨额礼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认定标准: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因违背公序良俗 + 无权处分绝对无效,受赠人需全额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 657 条、第 658 条
认定标准:无预设条件,基于情感表达(如节日红包、日常礼品),交付后所有权转移,不可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 158 条、第 563 条
认定标准:以 “缔结婚姻” 为隐含条件,条件未成就(分手未领证)时,赠与溯及无效,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第 301 条
认定标准: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因违背公序良俗 + 无权处分绝对无效,受赠人需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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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小、情感象征场景(520 / 生日)、消耗性财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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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书面约定、转账附言(“结婚购房”)、谈婚论嫁相关聊天记录;
彩礼性质:婚俗证明、媒人证言、订婚场景证据;
目的未成就:无婚姻登记记录、分手协议。
情谊性赠与:节日时点、情感标识(520/1314)、财物为日常消耗品;
款项用途:共同生活开支凭证(租房、消费记录)。
电子证据要求:需提供原始载体(手机 / 录音笔),区块链存证、公证保全可增强效力。
大额转账备注 “附结婚条件赠与”,避免 “自愿赠与”;
贵重财物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明确返还条款。
保存完整聊天记录、支付凭证、购物发票;
彩礼给付优先银行转账,要求出具收条。
诉讼时效:分手 / 发现婚外赠与后 3 年内起诉;
核心诉求:明确返还金额及依据(如 “返还附条件赠与款 XX 元,依据《民法典》第 158 条”)。
特殊数字转账(520/1314)≠ 不可返还:金额显著超日常消费仍可认定附条件;
婚外赠与≠ 返还一半:需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独处分;
已交付财物≠ 不可撤销:附条件赠与未成就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