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为追回恋爱期间的花费,刘某竟在分手后偷偷登录前女友微信,并转走微信所绑定银行卡内的9000元。1月16日19时,刘某乘坐大巴来泰州见前女友,刚下车即被蹲守的民警抓获。2020年10月23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北派出所接到市民穆女士报警称,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9000元现金被人盗刷。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经详细了解,民警初步判断系熟人作案。随即,民警询问穆女士手机微信有无出现可疑情况,除本人外有无其他人知晓微信密码。穆女士告诉民警,前期其手机微信确实出现过几次自动退出的状况,她当时以为是系统问题也没多考虑。根据穆女士提供信息,民警经进一步调查,最终锁定穆女士前男友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两人分手后,刘某曾多次向穆女士索要恋爱期间所花的钱。经审讯,刘某交代,其与女友分手后,因索要恋爱期间所花费用无果,便动起了邪念,偷偷登录前女友微信转完账后,还删除了记录,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目前,穆女士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年轻男女在恋爱中经常会有金钱往来,或者互赠礼物,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会认定为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赠与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恋爱中的金钱往来,除非可以认定为债务的,受赠与人没有义务返还相关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