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
分手后对簿公堂
那些年发过的红包、转过的账
到底算借款还是“爱的供养”
王某(男)和朱某(女)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朱某多次以生活开销、急用钱等理由向王某要钱,王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朱某陆续转账共计23500元。后王某因工作调动离开深圳,双方关系逐渐冷淡。
临行前,王某与朱某确认借款金额,并要求朱某出具了借条,写明“朱某向王某借款23500元,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朱某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3500元。”然而,朱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朱某则辩称涉案款项用于恋爱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开支,不存在借款事实。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朱某虽然辩称涉案款项非借款,且涉案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提交的证据与其庭审陈述基本一致,可以证明虽然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通过借条的形式对款项性质和数额等予以了确认。
综上,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张,并结合朱某已还款1300元的事实,依法判令朱某仍需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222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在金钱往来上不分彼此,一些大额转账时往往缺乏明确的用途说明,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甜蜜付出”可能就会变成各执一词的纠纷。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需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联络感情或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等,属赠与性质,分手后无需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则属于附义务或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订婚时赠与的彩礼、钻戒等财物,如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的,一般也应当返还,但如果部分财产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可以酌情扣减;而主张转账属于借款的,除了要有转账凭证外,还需要出借方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借款达成了合意。
案例提醒,情侣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也应保持理性的“金钱观”,对于非常大额的转账,尤其是借款等特殊性质的款项,建议通过书面协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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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丽律师,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律师业务教育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调解中心调解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孙艳丽律师执业19年,至今已成功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逾千起,并先后担任包括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宾馆、广东日用品工业公司、广东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孙艳丽律师目前专注于财富传承规划、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代理事宜及理论研究,对该领域的诸多棘手问题已总结出一套独特有效的解决方法。孙艳丽律师凭借其丰富办案经验及专注敬业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一致认可和十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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