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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我接到一个当事人家属的紧急电话:她最在意的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关进了看守所。
家属说,小美是在校大学生,农村家孩子,怎么会突然成了犯罪嫌疑人?
接受委托后,我当即安排会见。听完小美的陈述,我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钱”本身,而在于一个词——“明知”。
一、案件缘起:一场“军人恋爱”的陷阱
小美在校没什么爱好,平时喜欢在抖音上发发视频,有一点炫富的味道。2024年9月,一个自称“广东南部军区副团级军人”的人通过抖音联系上她。双方很快加了QQ,视频中对方穿着军装,还发来了“军官证”。此人自称“富二代”,1994年生,承诺小美毕业那年即退伍与小美结婚。
小美信了。
在“恋爱”期间,富二代以“身份特殊、不便取现”为由,要求大学生小美帮忙接收几笔转账,并取现交给“领导”,用于他“转业到XXX局当政委”的“疏通关系”。小美先后接收了三笔转账,共计82.5万元,并按指示将82万元现金交给了指定人员,自己则留下5000元暂存卡中。后来还按富二代要求,用留存的5000元转出了一笔1314元的“生日红包”给他的“警卫员女友”。
2024年11月,小美被警方刑事拘留,理由是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二、辩护核心:锁定“主观明知”这一命门
在会见中,我反复追问小美一个问题:“你当时知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得来的?”
她的回答很坚定:“不知道,我以为是他战友还他的钱,帮他取出来是为了送礼。”
这不是狡辩,而是她的真实认知状态。而要证明这一点,不能只靠她说,更要用证据和法律说话。
我在审查批捕阶段,向XXX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 双方关系特殊:大学生小美与富二代是“恋爱关系”,且对方以军人身份出现,承诺结婚,这种情感信任是判断“明知”的重要背景;
- 取现动机合理:富二代以“身份特殊、不便取现”为由,要求大学生小美帮忙,符合其“军人”身份设定,大学生小美无理由怀疑;
- 无获利意图:大学生小美并未从中获利,留存的5000元也如实告知对方,并按对方指示用于转账,并非“好处费”;
- 交易地点公开:第一次交钱地点是她家里居住的小区,白天进行,完全无规避行为;
- 引用案例支撑:我附上了相关法院判例,强调“主观明知”需有证据支撑,不能仅凭行为推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小美于2024年12月XX日被取保候审。
三、转机出现:新司法解释为“明知”立规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明知”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主观推定”的办案逻辑。它要求:认定“明知”,必须有证据支撑,而不能仅凭“行为异常”进行人为推断。
结合小美案的实际情况,她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
- 她与富二代是恋爱关系,信任基础真实;
- 她的取现行为有合理解释;
- 她没有获利,甚至自己借钱转账;
- 她从未规避监控,行为透明。
四、最终结果:公安撤案,清白回归
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任何证明大学生小美“主观明知”的新证据。面对新司法解释的严格标准,案件再无推进可能。
2025年12月底,公安机关告知小美将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小美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也被全额退还。
从刑事拘留到公安撤案,小美经历了一年多的煎熬,但她始终没有放弃对自己清白的坚持。而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护那些被欺骗、被利用的无辜者。
五、办案感悟:专业,是通往正义的唯一路径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取得撤案的结果,得益于三个关键:
- 第一时间介入,精准锁定辩护方向:在批捕阶段就围绕“主观明知”展开有力辩护,避免案件继续发酵;
- 善于运用法律变化: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明知”认定标准,我及时引用,推动案件走向有利方向;
- 坚持以证据说话:从聊天记录到转账记录,从行为方式到情感背景,我们一一梳理,构建起完整的“无明知”证据链。
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刑事辩护不是替坏人开脱,而是为每一个可能被冤枉的人守住最后的防线。
【作者简介】
李浩林,法律硕士研究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律所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企业刑事合规。合作(咨询)电话:13283892382(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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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例展示:
- 许某某等33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改判减少刑期)
- 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
- 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起诉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
- 万某某诈骗罪(检察院批捕后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共债的认定,二审改判)
- 河南新乡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请求获支持)
- 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获支持)
- 原告苌某某及李某某因认为被告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代理第三人,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河南卫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适用《公司法》关于人格混同制度,后对方同意与原告和解)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某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达成磋商协议书,该协议书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律所简介: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10月,是河南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先后取得了“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现有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300余人。执业律师中,具有法学博士学历的16人,法学及法律硕士学历的135人。以郑州为总部,在北京、上海、武汉、海口、驻马店、商丘设有分所,目前,深圳、杭州、信阳、许昌等地分所正在筹建中。事务所秉承“崇法笃行、厚德致远”的国基所训,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法律服务方案,与合作伙伴共同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