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赠与,是指一方基于感情表达、增进情谊或日常交往需要,自愿、主动将财物赠与对方,且通常不附加条件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日常消费、小额红包、表达爱意的礼物、特殊数字金额的赠与等。
附条件赠与,是“以缔约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恋爱期间财物的给付是否应当返还,需根据赠与目的、转账金额、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法律性质。
对于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或要求返还。
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或大额转账,结合双方沟通内容、给付背景,可以认定系以将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或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目的未实现,接受财物一方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