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间为表达情意、维系关系而进行财物赠与,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曾经的“甜蜜馈赠”往往沦为双方财产纠纷的焦点,诸如大额转账、贵重首饰、房产车辆等财物的返还问题,常引发激烈争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对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法律性质、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则、举证责任及维权路径进行系统分析,明确法律边界,为当事人提供理性参考。
一、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法律性质界定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赠与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其性质需结合赠与目的、财物价值、双方约定等因素,划分为“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两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区分标准。
(一)一般赠与
一般赠与,又称无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单纯出于表达情感、增进情谊的目的,无偿将财物给予受赠人,不附加任何与婚恋关系存续、缔结婚姻相关的条件。此类赠与的核心特征的是“无偿性”与“无附条件性”,一旦赠与完成(财物交付或权利转移),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无权随意撤销,恋爱关系终止后也无权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赠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小额财物赠与,如节日红包、鲜花、零食、普通饰品等,金额未超出日常交往合理范畴,符合情侣间表达情意的普遍习惯;二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666元”等,此类金额因承载“我爱你”“一生一世”等情感寓意,通常被认定为单纯的情感表达,属于一般赠与;三是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如恋爱期间共同就餐、旅游、娱乐等产生的费用,即便由一方单独支付,也视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可返还的赠与;四是明确约定为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如赠与人通过书面承诺、聊天记录等明确表示,赠与财物系自愿无偿给予,不附加任何条件,此类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
(二)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物时,隐含或明确附加了“维系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等前提条件,该赠与行为的效力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相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恋爱期间的附条件赠与,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促成婚恋关系的持续或缔结,若最终双方未能继续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缺乏法律依据,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赠与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大额财物赠与,如大额转账、房产、车辆、贵重首饰(如黄金“三金”)等,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情感表达的合理范围,结合双方恋爱阶段(如已谈婚论嫁)、经济状况,通常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二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赠与财物系为筹备婚礼、婚后共同生活而给予,此类赠与的附条件性最为明确;三是追求阶段的大额赠与,即便双方尚未明确确立恋爱关系,若大额财物赠与明显带有“确立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期待,也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若婚恋目的未实现,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不同情形处理规则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针对不同类型的赠与财物,法院通常按照以下规则作出裁判,兼顾情感表达与财产公平,明确区分可返还与不可返还的情形。
(一)不可返还的情形
如前所述,一般赠与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具体包括:
1. 小额情感赠与:包括节日红包、鲜花、普通礼物、小额日常消费支出等,此类财物价值较低,系情侣间正常情感表达,无论恋爱关系是否终止,均无需返还。例如,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发送的520元微信红包、赠送的价值几百元的口红,分手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2. 特殊含义小额转账:“520”“1314”“888”等具有情感寓意的小额转账,即便金额略高于普通日常支出,因承载情感表达功能,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需注意的是,若此类特殊含义转账金额异常巨大(如52013.14元、131400元),则需结合整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
3. 共同消费支出: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就餐、旅游、租房、购买共同使用物品等产生的费用,无论由一方支付还是双方分摊,均视为共同消费,已实际消耗,不存在返还可能。
4. 明确约定无条件赠与的财物:赠与人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明确表示赠与财物系自愿无偿给予,不附加任何条件,此类赠与完成后,即便恋爱关系终止,也无需返还。
(二)可返还的情形
当赠与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且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具体包括:
1. 大额财物赠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围,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恋爱阶段,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例如,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短时间内向男方转账169179.42元(含三笔52013.14元、一笔13140元),虽备注“自愿赠与”,但金额远超普通情侣情感表达范围,法院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判决男方全额返还。又如,四川武胜县法院调解的案件中,男方恋爱半年为女方花费32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中大额转账系附条件赠与,最终调解女方返还80万元。
2. 以结婚为目的的特定财物赠与:如按照当地习俗赠送的“三金”、订婚礼金、彩礼等,此类财物的赠与目的明确为缔结婚姻,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例如,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张某按照习俗赠送王某价值42000元的“三金”及10000元订婚礼金,后双方未结婚,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相关财物。
3. 无权处分的赠与:若赠与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恋爱对象,该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未经配偶同意不发生效力,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若赠与财物系赠与人个人财产,则无需返还。
4. 欺诈情形下的赠与:若受赠人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身份信息等),导致赠与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赠与行为,赠与人可请求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赠与财物已用于共同生活:若附条件赠与的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如用于共同租房、创业、日常开销等),法院通常会酌情扣减返还金额,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2. 赠与财物的贬值与损耗:对于房产、车辆等贵重财物,若受赠人实际使用导致贬值,返还时通常按照赠与当时的价值或现状折价返还;对于易损耗财物(如首饰、电子产品),结合使用情况、损耗程度,酌情确定返还金额。
3. 追求阶段的赠与:双方未明确确立恋爱关系,一方为追求另一方而赠与大额财物,若该赠与隐含确立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视为附条件赠与,若婚恋目的未实现,可要求返还;小额消费支出则无需返还。例如,杨某为追求明某赠送价值5.6万元的项链,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法院判决明某返还项链对应的款项,而餐费、鲜花等小额支出不予返还。
三、争议解决的核心要点:举证责任与证据留存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赠与性质的认定”,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赠与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赠与系附条件赠与;受赠人则可举证证明赠与系一般赠与,反驳赠与人的主张。因此,证据留存是维权的关键。
(一)赠与人需留存的证据
1. 财物交付证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凭证、购物发票、快递单据等,证明财物已实际赠与受赠人。
2. 附条件赠与的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书面承诺等,证明赠与的目的是维系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例如,聊天记录中提及“为了我们以后结婚,我给你买这套首饰”“这笔钱是给你筹备婚礼用的”等内容,均可作为附条件赠与的证据。
3. 恋爱关系及终止的证据: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及关系终止的时间。
4. 自身经济状况证据: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明大额赠与超出自身日常消费能力,进一步佐证赠与的附条件性。
(二)受赠人需留存的证据
1. 一般赠与的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明赠与系赠与人自愿无偿给予,不附加任何条件;如赠与人明确表示“这个礼物是我自愿送你的,不管以后怎么样都不用还”。
2. 财物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消费记录、租房合同、共同支出凭证等,证明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可酌情扣减返还金额。
3. 赠与人自愿赠与的其他证据:如赠与人签署的无条件赠与承诺书、节日祝福语境下的赠与记录等。
四、维权路径与法律建议
当恋爱关系终止,双方就赠与财物返还产生争议时,可通过以下路径解决,兼顾效率与公平:
(一)协商和解
双方可就财物返还问题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各自的诉求与证据,达成一致协议,避免诉累。协商过程中,可留存书面协商记录,作为后续维权的补充证据。
(二)人民调解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介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可凭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增强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三)诉讼维权
若调解无效,赠与人可向受赠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的财物。诉讼过程中,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赠与的附条件性及条件未成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四)理性赠与的法律建议
1. 理性处理财物往来:恋爱期间应量力而行,避免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赠与,尤其不要应对方要求购买奢侈品、大额转账,防止婚恋目的未实现时产生财产损失。
2. 明确赠与性质:对于大额财物赠与,可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明确其性质,若系附条件赠与,应明确所附条件;若系无条件赠与,也可明确说明,避免后续争议。
3. 妥善留存证据:无论赠与金额大小,均应留存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尤其是大额赠与,相关证据是认定赠与性质、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4. 尊重法律边界:受赠人不应恶意收受大额财物,若明确无缔结婚姻的意愿,应及时退还对方的大额赠与,避免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也不应在恋爱终止后,无理要求返还所有赠与财物,尊重情侣间正常的情感表达。
五、结语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既是情感的表达,也受法律的规范。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而证据留存则是维权的关键。法律既保护情侣间正常的情感表达与一般赠与,也不支持以金钱堆砌的交往方式,更不保护无合法依据的财产占有。
恋爱的本质是真诚相待,而非财产交换。建议情侣在交往过程中,理性处理财物往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留存相关证据,既守护情感的纯粹,也防范财产纠纷的发生。当恋爱关系终止,双方应秉持公平、理性的态度,妥善处理财物返还问题,体面收尾;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为这段关系的结束提供公平的保障。
鲁衡(济南)律所:张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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