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生态中,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正悄然滋生,其危害性、隐蔽性和涉案金额都令人咋舌:主播以建立恋爱关系、甚至承诺结婚为由,长期、持续诱导粉丝(通常为特定“金主”)在平台进行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巨额打赏。当打赏者最终“人财两空”时,才发现所谓“恋爱”不过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此类行为已远超民事纠纷范畴,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行为模式与特征
此类案件通常呈现以下特征:
(一)情感操控与“人设”塑造:主播(多为异性)针对特定经济实力雄厚的粉丝,通过私聊、线下见面等方式,塑造单身、渴望爱情、楚楚可怜或成功精英的“人设”,建立超越普通主播与粉丝的“亲密恋爱关系”。
(二)虚构事实与持续索财:在关系中,主播会虚构各种理由要求对方“支持”自己,例如:
1.“平台有业绩任务,完不成就会被封杀或降薪,需要你帮我冲榜。”
2.“我和公司/平台有对赌协议,需要流水达到XX万才能获得自由/巨额奖金,之后我们就可以在一起了。”
3.“家里人生病/遇到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4.“我想为我们未来的生活/房子/车子攒钱,你在直播间的打赏就是我最重要的收入。”
(三)巨额财产转移:打赏金额不再是小额的礼物,而是通过持续、高额的“火箭”、“嘉年华”等虚拟礼物形式进行,总额常累计高达数百万元,甚至突破千万。
(四)目的的非法性:主播自始至终并无建立真实恋爱关系或共同生活的意图,其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粉丝财产。所谓的“恋爱”只是获取钱财的手段。
二、刑法定性分析:为何构成诈骗罪?
此类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1.核心欺骗点在于“虚假的恋爱承诺”。主播通过一系列言行,使粉丝深信双方之间存在或即将发展为真实的婚恋关系,并基于此未来承诺进行财产处分。
2.其他诸如“冲业绩”、“家庭困难”等理由,均是叠加的欺骗情节,进一步强化了粉丝的打赏动机。
(二)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1.粉丝基于主播构建的虚假恋爱关系及各种借口,误认为自己的打赏行为是“为了双方共同未来”、“帮助爱人渡过难关”、“必要的投资”等,从而处分财产。
(三)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1.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虽然打赏在形式上是一种自愿的赠与或消费,但其自愿性建立在被欺骗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虚假恋爱关系的诱使,粉丝不会作出如此巨额财产的处分。
(四)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
1.打赏金额进入直播平台后,主播按比例获得分成(通常为50%-70%),这部分分成即其非法占有的财产。数百上千万的打赏总额,即便按比例分成,主播获利数额也完全达到并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通常5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
2.关键点:平台分成是主播犯罪所得的实现方式。不能因为钱款经由平台流转,就否定其非法占有的实质。
三、辩护难点与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认定可能存在以下争议,也是控辩双方交锋的重点:
(一)“打赏”的法律性质辨析:
1.辩护方可能主张:打赏属于粉丝对主播表演服务的自愿赠与、文化消费,或者是对其情感陪伴的付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调整范畴。
2.公诉方及被害人观点:打赏只是财产转移的形式和通道。在本案特定情境下,应探究财产转移的根本原因和动机。当打赏行为被建立在虚假的婚恋承诺这一根本性欺诈基础上时,其性质就转化为受欺诈作出的财产处分。
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这是定罪的核心和难点。如何证明主播自始没有恋爱意图?
(2)证据收集方向:
·内部证据:主播与运营团队的聊天记录,提及“养大哥”、“套路”、“如何让XX刷更多”等策划性言辞。
· 主播的客观行为:同时与多名粉丝保持“恋爱关系”;收到巨额打赏后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而非所谓“共同未来”;在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真实婚恋状况(如实际已婚)。
· 事后表现:当粉丝无钱继续打赏或要求兑现关系时,态度迅速冷淡、拉黑、消失。
4.犯罪数额的认定:
是直接以平台流水计算,还是以主播实际分成的收入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即打赏总额)来认定诈骗数额,因为被害人是基于整体骗局处分了全部财产。主播与平台的分成比例,可作为量刑时考量其实际违法所得的参考。
5.平台的角色与责任:
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主播存在此类欺诈行为,但为获取分成而放任甚至提供支持(如提供流量扶持、制造榜单竞争),则可能涉及相关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对主播个人诈骗罪的认定。
四、对主播、平台及粉丝的警示
(一)对主播的终极警示:
1.将“恋爱”作为直播营收的“商业模式”,是一条通往监狱的“不归路”。一旦行为模式被定性为诈骗,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任何“套路”在司法机关完整的电子数据取证和专业法律分析面前,都将无所遁形。
(二)对直播平台的合规要求:
1.平台应建立更有效的监测机制,对异常高额、集中的打赏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和后台审核。
2.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不能成为此类犯罪的“温床”和“帮凶”。
(三)给广大粉丝的忠告:
1.理性消费,警惕情感绑架:网络情感需谨慎对待,尤其在涉及大额钱财时,务必保持清醒。
2.留存证据:保存好所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直播录像等,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
3.认清本质:健康的直播生态建立在优质内容和真实互动之上,而非建立在虚幻的情感欺骗和金钱索取之上。
五、结语
当“爱情”被明码标价,当“真心”成为欺诈的剧本,这不仅是对个体财产的侵害,更是对公序良俗和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冲击。司法机关对于此类以新型网络形式实施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传统诈骗犯罪,正保持高度关注并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身处行业中的每一个人而言,必须明白:法律的边界,是任何商业模式和情感表达都不能逾越的最后红线。财富的获取,必须建立在合法、诚实与善良的基础之上,否则,再高的流量与收入,也不过是阳光下转瞬即逝的泡沫,终将破灭,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文/ 苏湖城师(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照片:

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及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兼法律财税专委会主任,福州市中小微商会副会长兼法律专委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专业刑事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评选的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厦门大学福州校友会法律分会副秘书长,苏湖城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技能,执业十五年来,务实高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充分发挥律师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化解矛盾纠纷,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经济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重特大刑事犯罪(如涉黑恶案件、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刑民交叉和企业合规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办案效果,执业至今已办理数十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每年均有数起免刑、缓刑、减刑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执业至今共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从事专项法律服务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副主编参与编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经营365个法律痛点解决之道》、《农村常见法律纠纷一站式解决》等涉及民生的实务丛书。个人执业事迹曾受到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人民日报出版社《与正义同行——中国律师面对面》、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聚焦中国梦》、九州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以《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访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湖城》、中国正义网以《苏湖城律师:以责任之心精研刑辩》等专访报道。
近年来,苏湖城律师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执业技能,承办的一些典型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并产生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影响。例如:
1、福州三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接受委托后,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使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情节并改判上诉人为缓刑;
2、某省厅正处级领导挪用小金库公款15万的案件,经过沟通使法院重视到当事人在纪检调查前已经有主动向厅纪检部门交待案情经过存在自首情节,经辩护律师申请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后,本来是在五年以上刑期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判三缓三的机会;
3、代理的厦门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达100多万的案件、晋安某涉嫌合同诈骗600多万的湾边大桥钢构案件及鼓楼某涉嫌合同诈骗30多万的案件,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敢于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律师辩护职责,最终使案件回归民事纠纷范畴;
4、在泉州某涉黑案件中为主犯“黑社会老大”做辩护,能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检察院阶段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功实现无罪辩护,数个罪名在法院阶段部分无罪辩护成功,终审数罪并罚仅判五年半刑期;
5、莆田某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免予刑事处罚后,本律师代理再审申诉阶段成功进入再审并历经再审一、二审阶段,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最终采纳本辩护人提出该民警工作方面的失职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再审二审终审改判无罪;
6、某未成年涉嫌走私250多克冰毒案件,充分运用专业的法律执业技能并出具了专业的无罪《法律意见书》,受到检察院认可,使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7、在福州仓山某挪用公款一千多万及受贿一套两百多平方房子的案件和闽清挪用资金800多万的案件中,敢于坚持原则和法律历时一年多的艰难辩护,最终使当事人无罪被释放;
8、曾某涉嫌于1994年10月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于2016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十余天,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提出的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对曾某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9、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法院审判,本律师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辩护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唇枪舌剑后被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同时作出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
10、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本律师提出受害者存在特殊体质且刘某不知情,本案伤害情节程序轻微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此案在与受害者达成赔偿谅解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重获自由;
11、某公馆业主与开发商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接受原告众业主数十户的全权委托,历时一年多,经过一、二审及执行阶段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到了逾期交房的赔偿金;
12、在数十起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专业的律师执业技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全程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在三起投资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本律师提出本案约定只享受固定回报不承担风险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主张被人民法院采纳,一、二审判决及再审终审维持了案件属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定性,并将固定回报率认定为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4、代理被告谢某与原告厦门某能源公司民间借贷3480万纠纷一案,苏湖城了解本案涉及合伙挂靠、刑民交叉及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就此案已经在2014年6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涉及一个关键的证据《欠款确认书》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在2021年又起诉本案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经过苏湖城指导当事人调取该证据后,在开庭的时候苏湖城提出本案过了追诉时效,且原告已经涉嫌虚假诉讼,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在知晓案件胜诉无望且有刑事风险后,在开完庭的第三天,赶紧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此案帮助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在职务犯罪领域苏湖城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如下:福州某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漳州某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福州某县民政局原局长蔡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原福建省某厅正处级调研员孟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原三明某局局长、某县委书记林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原福州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处处长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原福建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某某涉嫌受贿、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一案,原某县副乡长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原政委(县局级副处)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原南平某医院院长涉嫌贪污受贿案,原宁德某镇镇长涉嫌贪污受贿案、原宁德市某区财政局主任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等……
执业理念: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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