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蛋跟小芳自由恋爱将近一年时间,本想快计划着结婚了,不料小芳却以家人不同意他们在一起为由提出分手,狗蛋一气之下将小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这个案件印象最深的是开完庭后签字闲聊的时候,法官说大概率不会支持,我笑笑说:“法官,不会吧,很多法院针对这种案件单笔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都会支持的。”后法院在下判决之前,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单笔一千以上的转账金额都支持了,准备发判决书,问我们会不会上诉,我说感谢法官支持,我们不会上诉的,后面就收到了判决书的短信。这是做了那么多案件第一次遇到会有法官在下判决之前会打电话问是否上诉的事,这样的法官的确很用心,他希望他的判决能起到定分止争及服判息诉的作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赠与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大额财物赠与以及为了结婚赠送财产,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有明显区别,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基于结婚或者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再到分手,前后时间将近一年。在两人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微信红包数额不等。再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转账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原告对被告大额的财物赠与,系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已分手,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该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实现,原告大额的财物赠与,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抗辩转账均系原告向被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具体返还金额的问题。虽然原告的微信红包、微信转款均有凭证,但在具体处理中还要结合原告的具体转款金额,双方的感情程度以及恋爱期间的花费综合认定。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共向被告转款存在“99”“99.99”“520”“380(2023年3月8日转款)”等特殊金额共计4417.98元。虽然转账、微信红包中大部分没有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原告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自愿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给被告的无特殊金额的款项,结合双方转款的频次、金额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恋爱时长和消费水平,本院酌定1000.00元以下的转款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在认定附条件赠与情况下,需要考虑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的因素,其次返还金额的认定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的当事人之间也会不同,经济落后地方可能会认为一年转账五万元就属于远远超出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了,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需要一年转账十万元或更多才能被认定为超出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这需要进行一个综合认定。但有一点共识,就是例如666、888、520、1314这样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及单笔转账相对较小的金额比如1000元以下,均不支持。
恋爱时,卿卿我我,你侬我侬,分手后,争锋相对,水火不容,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都需要真诚相待,也需要保持理性,妥善处理金钱往来,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与不必要的争议。
生命不息,思考不止。
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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