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三年,订婚同居后谈崩了,10万彩礼退了5万?(一文给你讲透法官的判决逻辑)
本文仅解读法律判决逻辑,不支持任何一方立场。即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官会如何判决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作通俗化解释。
彩礼返不返?
首先我们得明确一下彩礼是什么。
古代—法制史老师说:要结婚,六礼不可废: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往女方家送聘礼。
现代—彩礼于订婚时交予女方,有的地方由女方父母持有,有的地方由女方本人持有,故(敲黑板,重点)要求彩礼返还时可由给付方父母及其本人起诉实际接收彩礼一方及其父母,以便查清事实。
说白了,这是一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古今皆同。
1951年《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首次明确三种情况可以返还: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后两种情况以离婚为前提。
针对“闪婚闪离”和“同居未登记”等新问题,引入“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过错”作为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也就是说,
自新中国成立之始,国家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但是彩礼作为民俗文化,亦被法律所认可,并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
下面要着重说各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判返。
先确定一个大前提:
分情况:
- 此时需考虑彩礼实际适用情况、嫁妆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比例。
结语
彩礼纠纷从来没有绝对的对错,法律只是给了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标尺。
个案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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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讲讲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