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宠物为被告所有,争议宠物系依照被告的意愿由被告确认品种、毛色等一系列特征由双方共同抚养的,作为促进双方感情的一种方式,根据双方的过往经历以及恋人间常见的相处模式,双方共同饲养宠物是一种常见的增进感情的方式,现双方已分开,宠物自然应该归还被告所有。被告已经过原告认可取得并拥有该宠物,原告数次确认该宠物为被告所有,从聊天记录证据中可以看出;
2、被告实际履行了对涉案宠物的饲养照顾责任,2020年4月起涉案宠物由被告照顾饲养陪伴,至今已三年。自2022年6月起涉案宠物一直由被告单独照顾,争议宠物饲养期间,宠物的猫粮、猫砂、玩具等均由被告购买;
3、原告不具有饲养该宠物的条件。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每周固定出差2—5天不等,无法正常饲养宠物,更不要说良好的陪伴与照顾,该宠物已由被告单独照顾饲养一年多,果真如原告所称对宠物情深义重,根本不会提起起诉,更不会屡次向被告提出无理要求,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换取其不再纠缠条件。
4、宠物是动产,以占有公示所有权。宠物由被告养护,其合理的规定宠物归被告所有;
5、宠物是原、被告在男女朋友期间领养的,分手后由主要照顾人也就是被告继续养护更为妥当;
6、本案因宠物发生争议,呈送法庭,浪费司法资源。原、被告已经分手,原告应该停止对被告的纠缠,并且被告申请法院对被告的住址等私人信息予以保护,防止原告骚扰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