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你侬我侬,甜蜜转账传递爱意;分手后形同陌路,那些转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林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林某多次向李某转款,累计金额达17万余元,其间返还1万余元。转账记录中,既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也有李某以个人欠款、家人生病等事由要求林某转账的大额款项。
在此期间,林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却屡遭李某推脱,最终李某提出分手。林某挽留无果后同意分手,但认为自己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李某应当返还剩余的1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双方属于正常交往,这些款项是恋爱期间的生活开支与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向李某的转账应根据款项性质区别认定: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如“520”“1314”等部分转账,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方式,此类赠与一旦完成交付,款项即归受赠人所有,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手后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如李某以个人还款、家人生病等事由要求林某转账的大额款项,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
在扣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5万元后,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林某7万元,其余恋爱期间发生的小额消费支出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都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建议明确款项性质,遇大额转账时,通过借条或清晰的聊天记录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保留关键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不时之需;理性表达爱意,恋爱中的馈赠应量力而行,切勿超出合理范围,以免造成感情与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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