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Z和小W曾是一对恋人。
在恋爱期间,
小W想买车让小Z一起出资,
表示车算两个人的以后一起开。
小Z考虑到以后结婚也要买车便给小W转账7万。
后双方谈及结婚时,
小W要求买新房,
小Z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小W便提议让小Z给她20万,
把小Z加到自己名下的房子里,
就当买房了,
小Z觉得结婚买房无可厚便给小W转账17万。
除此之外,
在恋爱的2年多时间里,
小Z还陆陆续续给小W转账了10多万元。
两人分手后,
小W认为当初小Z的所有转账均为对她的赠与与补偿,
拒绝返还。
小Z找到我们,
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时期所有转账。
那么问题来了。
分手后,
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三种典型情形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
有一定的特殊性。
通常来讲,
没有夫妻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
也不像普通人之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尤其很多情侣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对于分手后,
能否要求返还给付给对方的财物,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情形一:
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
在此情形下,
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
比如:
小明在恋爱期间借给小红8万元,
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
分手时,
小明可以要求小红返还8万元。
情形二:
给付的财物系彩礼。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当下已办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在情人节、恋人生日等特定节日,
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
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
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
不可要求返还。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对于一些财物给付性质的认定,
到底算彩礼还是赠与存在不小的争议。
彩礼的范围受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影响较大,
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所以当一方认为给的财物是彩礼,
而另一方认为是赠与时,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1、双方是否有结婚的目的。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
但几乎作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给彩礼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结婚。
双方对将来结婚有基本的共识,
这是认定给付财物为彩礼的首要因素。
2、双方对于给彩礼这一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
主要看双方各自居住地,恋爱交往地、缔结婚姻地是否有彩礼的习俗。
简单点说,
我知道我给的是彩礼,
你知道你收的是彩礼。
3、所给财物的相对价值大小。
基于彩礼在习俗中的作用,
一般都为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而恋爱期间的赠与以增进感情为主,
双方尤其给彩礼的一方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照综合考虑。
- 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 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财物;
-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 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如果是在特殊意义的日子求婚、订婚,发生的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 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