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升温,如胶似漆,除了在特别的日子,一般日子也频繁转账、发红包,但一旦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转账方却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转账金额,协商成功的话,双方也就一了百了,如果协商不成功,对簿公堂的也大有人在,法院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呢? 法院一般会把转账行为区分为赠与和民间借贷,因赠与具有无偿性、诺成性,故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接受方无需返还,特别是一些具有特定意义的数字如:520、1314等,或一些小额转账,法院会直接认定为赠与,不支持返还。 但一些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没有达成时也需要返还。如:男方给女方彩礼、三金、改口费,女方给男方转的嫁妆钱,都明显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行为,一旦双方分手,是可以要回来的。 其他转账如果能证明有借贷合意,就会被认定为借款,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借条,如果没有借条,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时间、转账场景、转账用途、转账金额大小也都可以成为证据,法院会综合考量,来对转账性质进行界定。 恋爱中的正常开销,如:吃饭、看电影、旅游、房租等属正常消费,如没有特别约定,法院是不会支持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