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发个“520”“1314”的红包是幸福的日常,发个朋友圈还能刺激一下单身多年的朋友;但是分手后居然一笔一笔开始记账,甚至连吃饭的钱都要算清楚。对于失恋的女生来说如同跌入冰窟,伤口上撒盐。
但是对于男生来说,省吃俭用,把所有钱全给了对方,结果被当做备胎,头也不回就把自己甩了,结果是人财两空,落得个“小丑”的下场
曾经的热恋变成对簿公堂,那些原本饱含爱意的转账记录,变成了双方争吵讨伐的武器,那回归正题,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答案是:看情况……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性质不同,法律上的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帮你理清哪些可以追回,哪些不能追回。
真事案例:12万元转账,法院判令部分返还
王某与张某恋爱同居期间,不仅多次向张某转账,还为其购置首饰、家电,支付社保、装修等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两人分手后,王某主张上述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要求张某全额返还。
法院在审理中,秉持“借贷还钱、彩礼返还、大额酌情、小额不管”的原则,对款项进行了区分处理:
以结婚为目的支出的社保及装修款项共7.04万元,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婚约未成,判令全部返还;
0.8万元无明确用途的大额转账,超出日常消费,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返还大部分;
对于小额购物、日常餐饮等费用,法院认定属于恋爱同居期间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或日常消费性支出,不予支持返还。
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恋爱转账能否要回,关键要看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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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种常见情形,法律性质各不同
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根据法律实践通常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民间借贷——借钱还钱,天经地义
民间借贷不仅要求有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双方还应达成借贷的合意。简而言之,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双方有“借钱”的意思表示,二是钱款已经实际支付。
实践中,借条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表示“借我点钱”“我到时候还你”,也可以证明借贷合意,但是如果只有简单的转账记录,很难认定为借贷
典型例子:女方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借我三千块钱,我想练瑜伽,挣钱就还你”“给我转五百呗,发工资还你”,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支持了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二)赠与——送了就是送了,一般不能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原则上不得再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为两种:
1. 一般赠与(不可返还)
特殊节日或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999”等,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2. 附条件的赠与(可能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若是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可请求返还。
典型案例:男方何某向女方罗某转账三万余元,法院认定特殊意义转账及零星转款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不予返还;但18200元的大额转款超出必要生活开支范畴,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判决返还。
(三)彩礼——有法定返还规则
彩礼是在谈婚论嫁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注意
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都能被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四)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若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而发生的给付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二、法官提醒:恋爱转账,记住这几点
为了避免因“情债”变“钱债”而引发纠纷,提醒广大情侣:
大额转账要留痕
涉及大额款项出借时,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保留转账凭证。若无书面协议,也应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款项性质,如“借”“还”等字样。
转账备注要清晰
在转账时注明“借款”字样,并保存好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对于“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若确系借款,应额外备注说明。
大额财物要谨慎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房产、车辆、大额现金等,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赠与目的——如聊天记录中谈及结婚、订婚仪式等。
分手后要及时固定证据
若因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应及时收集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不要混淆日常消费与借贷
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共同开支,属于双方自愿的消费,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原则
综合各地法院的裁判实践,恋爱期间转账的返还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转账类型 | 法律认定 | 是否返还 |
|---|
| 小额特殊金额(520、1314等) | 一般认定为赠与 | 不予返还 |
| 日常消费支出(吃饭、购物等) | 共同消费 | 不予返还 |
| 有明确借贷合意的转账 | 民间借贷 | 应当返还 |
|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 | 彩礼或附条件赠与 | 未结婚可酌情返还 |
| 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 | 可能推定为借贷或附条件赠与 | 酌情返还 |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感情中的信任与真诚也尤为重要。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既不让金钱绑架爱情,也不让感情成为经济纠纷的牺牲品。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彩礼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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