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萱姐姐普法微课堂】恋爱期间涉及巨额转账,是借款还是共同开销?


恋爱期间涉及巨额转账,是借款还是共同开销?
基本案情:
黄女士和魏先生原本是一对情侣,感情破裂后,黄女士要求魏先生归还借款13.6万元。魏先生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属于借款,因此不予归还。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得选择诉至法院。本案作为一起经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男女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情侣分手后,两人间的转账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借贷关系,还是共同开销?本案中,原告黄某主张被告魏某归还借款,向本院提供了其出借款项的转账凭证,以及其向魏某讨要还款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根据证据显示,魏某并未对欠款的事实予以否认。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的事实。对于魏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属于两人共同开销以及共同投资的费用。本院认为,若是恋爱期间共同花费,则无转账的必要,且转账金额较大,不符合常理。至于投资部分,魏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1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转账或赠送礼物,有时是基于共同开销或情谊,在不能证明是借款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时,一般认定为普通赠与。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请客吃饭、购买衣物,特殊节日或纪念日的礼物、520元、1314元等具有相关特殊意义的金额,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财产赠与。对于情侣之间发生的较大金额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金钱往来,若是基于结婚目的则认定为是彩礼,以婚约财产纠纷处理;若非以结婚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则以借款纠纷予以处理。近年来,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而闹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一方面要避免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被感情冲昏头脑,即使热恋也要保持理智,大额经济往来要注意留存转账记录。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