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众普法 | 恋爱期间的两人的共同存款,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2020年至2025年10月期间,小白与小黑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2022年至2025年3月期间,小白分多笔向小黑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数额。小黑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两人分手后,小白多次发微信要求小黑偿还此款项,小黑陆续回复“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尽快还你,答应你的20万,一分不会少”“我想办法凑,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后续还款部分后,再也没有还款行为,于是小白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白向小黑银行账户转过多笔款项,小黑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笔款项。分手后,小黑在微信中多次向小白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中一次转账还备注“一点点还你”,应视为小黑对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追认;小白接受小黑的转账,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结算。因此,小黑应承担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小黑应向小白还款19万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白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王加强
河南壹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