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郑律正见”记得关注我们哦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1日,王某某向某婚恋交友平台支付308元,购买了为期一年的“某会员”服务。随后与袁某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同年10月7日,袁某某以其公司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某某借款。截至2021年10月22日,王某某向袁某某转款共计40万元。经查,袁某某2018年已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王某某认为某婚恋交友平台作为国内知名平台,基于其运营项目的特殊性,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如:向用户报告基本婚姻情况、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正是某婚恋交友平台在向王某某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未对王某某通过该平台接触的会员的婚姻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查,未能充分、恰当如实报告会员情况,对王某某产生重大误导,导致王某某在与袁某某的交往中蒙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某婚恋平台的过失与王某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对王某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成诉。
争议焦点
王某某主张某婚恋交友平台未尽到婚恋平台的审核义务,导致王某某在平台认识已婚袁某某被骗,侵犯了王某某的财产权,某婚恋交友平台应就袁某某无法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王某某请求某婚恋交友平台赔偿的财产损失40万元,系其与袁某某交往过程中,根据自主意愿进行借贷转账而导致。王某某与袁某某的进一步交流及借款行为的发生并非通过某婚恋交友平台运营的平台而进行,某婚恋交友平台就王某某的借贷情况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其次,《某婚恋交友平台网服务协议》中虽包含“提交信息真实性声明",但该内容是对注册用户提出的要求而非某婚恋交友平台的保证性义务,且根据在案证据,某婚恋交友平台客观上也不具备查询公民的婚姻情况的权限。《服务协议》第8条明确:“对于会员上传的照片、资料、证件等信息,本网站已采用相关措施并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审核,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用户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来确定是否真实”,已经对会员资料的可信赖程度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根据某婚恋交友平台提交的证据,某婚恋交友平台对袁某某进行6次人脸识别认证,初步履行了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审核的义务,并在消息列表、聊天对话框、购买某会员等界面均设置安全提醒,“交流过程中,谨慎与他人交换联系方式。任何引诱你与Ta发生钱财往来的行为都可能是诈骗,请务必警惕避免发生钱财损失”,充分履行了风险提示的义务。综上,王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婚恋交友平台对袁某某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某婚恋交友平台对于王某某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
一审:(2024)京0491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