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男子分手后起诉前女友追讨142万元恋爱转账,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80万元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基于女方为共同生活辞去工作、承担家务等付出,判决女方返还16万元。
男方阿天(化名)与女方阿雅(化名)恋爱三年间累计转账142.44万元,女方返还17.5万元。男方主张其中两笔大额转账(30万元和50万元)明确用于购买婚房,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女方则辩称转账为自愿赠与,并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多、存在类似夫妻生活模式的事实,认定80万元具有婚约性质,但不属于传统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阿雅在恋爱期间,放弃工作照顾二人生活并承担家务,为男方提供生活保障,其劳动付出具有实际价值。尽管共同开支源于男方转账,但不能因此否定女方贡献。
最终,综合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80万元的20%(即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