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房产,早已不是新鲜事。但男方比女方大15岁,恋爱赠房、完成过户。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法院会怎么判?
(2025)云0181民初7722号
案情描述:
原告普某(男,1972年出生)与被告钱某(女,1987年)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一起生活,钱某在微信多次提到“你不给房子,我肯定不会结婚”。2025年7月,普某向钱某出具保证书为“双方系恋爱关系,房子交完尾款,过户给钱某,作为补偿。如果普某反悔了,愿意赔偿钱某200000元的损失”。2025年8月3日,钱某向普某转账30000元。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普某将其名下涉案房屋出售给钱某,成交价为460000元。同日,双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钱某支付了房屋的过户的费用5565.95元,该房屋目前登记在钱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案涉房屋归原告普某所有,被告钱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普某自行承担;
二、由原告普某向被告钱某返还房款30000元、支付税费5565.95元。
法律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普某出具的保证书均可以看出,普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钱某是为了维系双方恋爱关系,或更进一步为了与钱某缔结婚姻,普某本人不具有出售房屋给钱某的意思表示。
2.钱某亦没有支付正常对价而获取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3.在钱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款的前提下,普某就自愿将房屋过户到钱某名下,与正常交易习惯不符。
因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仅是为了顺利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均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为无效。
二、钱某是否能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效,则钱某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给普某。
2.在钱某返还房屋的同时,普某亦应当返还钱某支付的房款30000元。
3.普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时应意识到产生的法律后果,现产权登记转变,产生的过户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4.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均不真实,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普某不用支付钱某200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