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适用死刑一定要特别慎重,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以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情感纷争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漠视他人生命,在辱骂被害人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腰部和颈部,致被害人大血管破裂并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罪行和后果严重。但是,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王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认罪悔罪,且二审期间王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