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
分情况,主要考量因素是金额,一般金额不同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也不同。
看性质,若法院认定为是一般的赠与,则不可以主张要回;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为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则可以要回。
(一)可以要回的
1、以“结婚为目的”(需要举证证明),赠与的“大额财物”;
2、大额购房款、购车款、贵重首饰、大额转账等(大额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一样,河南法院一般认为转账1000元以上为大额)。
(二)不可以要回的
1、为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的转账,如1314、520等,但若金额巨大,则也有可能可以要回;
2、赠送的生日、节日礼物等;
3、双方日常吃饭、旅游等消费支出,为对方支付的消费支出。
二、实务建议
1、虽然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有些通过一些手段可以在分手后要回,但若在恋爱期间就想着防范措施,恐怕这恋爱也不长久呀;
2、若为了防止分手后转账被要回,可要求对方转账时备注为“自愿转账”,明确该转账将来不可要回。但若转账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备注,法院也可能判决返还;
3、若转账确实是借款,则应明确借款的意思,如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转账为借款,或转账时备注为借款。(如果难以区分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赠与。)
4、起诉选择案由时慎重选择借贷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借贷纠纷需要举证证明有明确的借贷的意思;不当得利纠纷对方只要提出任何一种合理理由,则不当得利就不成立,被告的举证责任较轻。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转移之后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