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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两天朋友问我“偷猫犯法吗?”
本以为她心爱的宠物猫被人偷了,正准备分析如何让小偷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句就是:
“我的猫在前任家里,我想偷回来。”
“别,我不想在派出所见到你。”
……
话归正题,分手后为了宠物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实践中,同居期间共同饲养的宠物,到底该如何分割?法院的判决又遵循怎样的逻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宠物(猫、狗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动产,是主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因此,分手后宠物归属问题的核心,就是确定谁是宠物的所有权人。
如果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情况,由于宠物具有生命,且与主人能建立深厚的情感联系,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物权归属,也常常会综合考虑宠物的实际饲养情况、情感依赖等因素,要求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
如果是赠与的情况,则赠与人不能主张分手后返还宠物。来看案例:
案例透视
【案例一】购买宠物的出资方≠所有权人
案号:(2025)沪 0115 民初 58568 号
杨某(男)和韦某(女)恋爱同居,期间杨某出资购买了一只布偶猫。分手后,韦某将猫带走。杨某起诉要求返还,认为自己是出资人。韦某则辩称,购买猫咪是因之前一只猫死亡后,杨某为了安慰她而赠与的,且照顾猫、给猫买食物、看病主要都是她自己。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同居四年,共同生活时间长,虽然杨某出资,但“共同购猫的盖然性更高,且并无充分证据证实该期间双方对所购宠物归属有相应约定。”,不能简单认定为杨某个人所有。
其次,根据当事人陈述,之前一只猫死亡后,被告遭受打击,原告为安慰被告情绪而购买猫二并继而获赔布偶猫,被告主张猫二、布偶猫系原告为安慰被告而对被告的赠与,其盖然性明显高于原告主张其委托被告购猫。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个人购买+无赠与意图,法院支持返还
案号:(2025)闽 0125 民初 2096 号
黄某某(男)和程某某(女)恋爱同居。期间黄某某购买了一只价值1376元的宠物狗。分手后,程某某将狗带走。黄某某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宠物狗是黄某某购买,程某某未经允许私自带走并拒不返还,属于无权占有。
判决程某某10日内返还宠物狗,如不能返还,则按购买价1376元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并未过多纠结于“情侣同居”的背景,而是直接认定由出资购买的个人享有所有权,另一方无权占有。
总结
01
所有权是第一位
能证明自己在恋爱前就拥有宠物,或通过有效证据(如明确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明自己是唯一的、明确的出资人或所有权人,胜诉概率最高。
02
分手时协商归属
如果宠物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由一方出资,法院会考虑该行为的背景。如果是出于安慰、赠送礼物等目的,更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出资方难以要回。
因此,在双方关系会结束时,就应当协商好宠物归属问题,最好留下书面证据(聊天记录)、及时带走宠物。
否则,恋爱同居关系会模糊权属,到最后即使法院判决返还也难以执行,只能金钱补偿。
01
共有宠物归属
同居双方各出一部分钱共同购买宠物,属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情形,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出资比例,如果A全款出资购买的宠物,那么A通常会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B能证明系A赠予宠物给B,则B可以合法取得宠物的所有权(案例一)。
2、宠物的情感依附/实际饲养方
如果A长期作为宠物的照料方,负责宠物的衣食住行、生病照料、日常养护,宠物对其有着更高的情感依赖,那么A可能作为实际照料者更容易获得宠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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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
从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专业、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数百起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
为省内多家大型、知名企业提供顾问或诉讼代理服务,是省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特聘调解员,亦被福建省律师协会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和劳动法专业律师。

文字|亚律山大
排版|亚律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