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张某,与同校同学张某1恋爱5年。恋爱期间,他为女友买了苹果电脑(14499元)、苹果手机(6744元)、金戒指(940.8元),还交了培训费4610元,合计27397.8元。
2025年6月,两人因彩礼问题闹掰分手。男方起诉: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结不成婚,必须还!
女方反驳:恋爱期间我也花了不少钱,算下来你还要倒找我6万多,好聚好散不行吗?
法院判决:驳回!
理由很硬核:男方给女友买电脑、手机、交培训费,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转账时没备注“附条件”,也没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前提。这些消费未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范围,不同于彩礼或大额婚约财产。赠与已经完成,法律不支持随意要回去。
划重点:
恋爱期间的电子产品、首饰、培训费→一般认定为爱意赠与,分手不退
想要“附条件赠与”,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比如“这电脑算彩礼一部分”)
别指望谈5年恋爱就能把花出去的钱都算账要回来
提醒:
恋爱花钱量力而行,送出去的东西就当消费了
真想“以结婚为条件”送礼,保留聊天记录或书面约定
双方都有花费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帮你一笔笔算“恋爱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