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恋爱期间女方以缴纳社保、偿还银行贷款、偿还他人欠款等理由向男方求助,此外男方还为女方网购化妆品、连衣裙、手镯等各类饰品衣物。分手后,男方认为上述所有支出均为女方主动索要或借款垫付,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偿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王先生与柳女士原为一对情侣。两人于2022年5月确认恋爱关系,相处后因琐事频发矛盾,2023年8月柳女士提出分手。在多次尝试挽回感情未果后,王先生想要追回恋爱期间为柳女士花费的各项钱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女士返还红包转账、购物消费、代为还款等各类支出10万余元。
王先生表示,恋爱期间柳女士曾以缴纳社保、偿还银行贷款、偿还他人欠款等理由向自己求助借钱,称“帮帮她”。同时,自己还为柳女士网购化妆品、连衣裙、手镯等各类饰品衣物,累计消费2万余元。王先生认为,上述所有支出均为柳女士主动索要或借款垫付,并非自愿赠与,因此要求柳女士全额偿还。
对此,柳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二人恋爱期间,王先生向柳女士的转账、购物消费、支付社保费用、代为偿还欠款等行为,均是基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双方从未就涉案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就主张是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情侣恋爱期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在双方未对转账事项明确作出表示时,接受转账一方不能想当然认为另一方转账均是赠与。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日常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钱款用途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先生向柳女士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爱意表达的转账金额,以及为对方购买化妆品、衣物等消费支出,符合情侣正常交往的通常习惯,该类消费应视为王先生向柳女士的赠与。
针对王先生为柳女士缴纳社保、偿还他人借款等大额支出,王先生并未表示无偿赠与,且结合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柳女士表示“以后我会还你的”“这算我借你的”等明确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柳女士应偿还该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柳女士返还王先生钱款4万余元。
情侣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十分普遍,但情侣恋爱关系不能成为金钱往来的“免还盾牌”。
恋爱相处本应真诚纯粹,双方需明确恋爱消费的边界。小额红包、节日礼物、日常聚餐等合理爱意支出,属于合法赠与,无需返还;但大额转账、代为还债、缴纳社保等非常规恋爱消费,绝非理所当然的馈赠,相关钱款可依法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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