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1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这些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各位情侣请注意!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贷,关键在于转账时的意思表示及金额大小。常见的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或在特定节日、生日等特定时间的小额转账,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意思,否则可认定为增进情侣间感情的赠与,对方无权要求返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大家也应该仔细阅读一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句话说,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大家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