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可分为小额支出与大额支出,两者因性质、目的不同,法律认定规则存在显著差异,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情形区分处理。
(一)小额支出:视为赠与,无需返还
实践中,情侣间为维系感情发生的礼品赠送、餐饮消费、交通住宿开支,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的小额转账(如 520 元、1314 元),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必要支出”或“无条件赠与”。此类支出具有情感维系属性,并非基于借贷或其他有偿目的,且金额较小,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及恋爱交往习惯,即便双方分手,接受一方无需返还。
法律层面,此类赠与属于“无偿赠与”,一旦完成交付,赠与合同即生效,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这一规则既尊重了恋爱关系的情感属性,也符合公平原则,避免因小额财产纠纷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二)大额支出:综合认定,区分性质
与小额支出不同,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因涉及金额巨大,往往承载着特定目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统一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转账背景、双方意思表示、款项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为两类情形:
1.认定为借款的情形: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在恋爱关系中,因双方感情亲密,往往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此时“借贷合意”的举证成为关键。
实务中,若转账一方主张款项为借款,可提供以下证据佐证:① 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明双方曾就借款达成合意;② 转账记录(备注“借款”更具证明力);③ 对方的还款承诺或部分还款凭证等。即便双方处于恋爱关系,只要能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法院仍会支持返还请求,不因恋爱关系终止而否定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2.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情形:此类支出主要包括彩礼、改口费、钻戒、“三金”、房产(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等,其核心特征是“附生效条件”— 即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双方最终未结婚,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
(三)警惕诈骗风险: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恋爱期间还需警惕“以恋爱为名的诈骗”。若一方隐瞒真实身份、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虚构投资、购房、治病等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大额财物,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民事借贷/赠与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即无归还意愿,且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则构成诈骗;若双方确有真实的恋爱关系,款项往来基于借贷或赠与合意,仅因感情破裂引发财产纠纷,则属于民事案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