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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不少人会选择婚恋服务机构拓宽交际圈。然而,签订服务合同时,你是否曾留意过那些看似“常规”的条款?一旦中途通过其他渠道遇到更合适的人,已支付的服务费还能退回吗?

鲍某与某婚恋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介绍对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1年内为其提供婚恋介绍服务,服务费为4980元。合同签订后,婚恋公司先后为鲍某推荐了3位女士,鲍某实际与其中1位见了面。
之后,婚恋公司进行服务回访,询问两人相处进展,鲍某回复说:“已经没联系了,我自己另外认识了一个,现在正在相处。”


图源网络
鲍某认为,婚恋公司仅安排了1次见面,推荐资源有限、服务质量不高,导致自己未能通过其获得有效机会,只能转向其他途径寻找伴侣。
随后,他向婚恋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无果。鲍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婚恋公司退还服务费。
婚恋公司辩称:“合同里明确写了‘不予退款’,而且我们回访时已经得知原告在谈恋爱,所以没有再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某婚恋公司为原告鲍某提供婚恋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案涉合同除了签名处、服务费、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为手写之外,其余内容均为事先打印形成,婚恋公司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故应认定为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通过其他渠道找到伴侣,或因调往外地不需要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所交服务费不予退回。”作为与鲍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婚恋公司在签订时并未告知鲍某内容可协商、修改、补充,鲍某可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婚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鲍某介绍见面对象,也按照正常流程询问相处进展,本案纠纷产生系因鲍某自行找到对象,婚恋公司并无明显过错。
综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婚恋公司退还鲍某服务费3000元。
在选择婚恋服务机构时,建议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关注服务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如对条款内容存在疑问或认为显失公平,应主动向机构提出并要求说明,同时可结合实际协商修改。服务过程中请注意保存付款记录、沟通聊天记录、见面安排及回访反馈等相关资料,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维权依据。
爱情或许不期而遇,但契约的签订应当多一份清醒与审慎。明确约定、留存证据,既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能让追寻幸福之路走得更稳、更顺。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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