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罗某与王某2021年底相识恋爱。男方称,恋爱期间向女方转账、购物等共计69661.28元,包括帮还借款、买手机、发红包、旅游购物等。2022年春节双方见了家长,男方认为已订婚,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后因女方“脚踏两只船”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
女方辩称:从未订婚,也没收过彩礼。恋爱初期就明确告诉男方“我很物质,喜欢钱”,男方自愿承担所有花销,转账都有明确用途(还借款、购物、节日红包等),属于恋爱赠与。
法院判决:驳回!
理由很硬核: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婚前短期内给付的大额金钱。本案转账时间跨度大、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且均有明确用途(还借款、买手机、购物等)。双方虽见家长,但未达成明确婚约,未商定彩礼数额、婚期等。男方为维系感情自愿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不退。
划重点: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代付、红包 → 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不退。想认定为彩礼,必须证明:①双方有结婚合意②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大额、特定时间、明确约定)。别指望分手后把“恋爱账”算成“彩礼账”,法院不认。
提醒:恋爱花钱量力而行,送出去的钱就当消费了。真想以结婚为前提给大额钱款,一定要转账备注“彩礼”,并有聊天记录佐证。“我很物质,喜欢钱”这种话,法律上不构成“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2023)川1403民初1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