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刘先生婚前出资7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套位于静安区的商品住房,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21年刘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半年陈女士多次以“婚姻安全感不足”“以后有了孩子要保证生活保障”为由,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且承诺加名后绝不会随意提离婚,房子依旧是夫妻俩共同生活的居所。
刘先生出于对婚姻的信任,配合陈女士完成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然而加名仅3个月,陈女士便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的产权份额,对应的市场价值约380万元。
接到诉状的刘先生又气又急,认为房屋完全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购买,陈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加名是基于婚姻存续的前提,现在对方结婚仅9个月就要分走一半房产,明显是“洗房”骗财产。但陈女士则提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刘先生自愿加名的行为属于对陈女士的赠与,且已经完成登记,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婚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该房屋原本属于刘先生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刘先生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确实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并非毫无前提的无偿赠与,而是基于维系婚姻关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的隐含目的。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仅9个月,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陈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其对家庭作出了与房产价值相当的贡献,且加名后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陈女士主张分割50%份额有违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陈女士仅享有房屋10%的份额,房屋所有权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按照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向陈女士支付补偿款72万元。
司法实践中,“洗房”通常指一方通过结婚、加名、短期内离婚的方式,骗取对方婚前房产份额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并非只要完成加名就必然能平分房产,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赠与的真实意图等因素,酌情确定份额,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但是即便如此,涉“洗房”纠纷依旧会给当事人造成大量时间、经济成本损失,防范“洗房”风险最稳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婚前房产尽量在婚后不要随意加名,若确需加名,可以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份额与婚姻存续期限、家庭义务履行情况挂钩;二是若已经发生加名行为,要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出资凭证,证明赠与的前提是维系长期婚姻关系,避免后续纠纷中无法举证。
对于已经遭遇“洗房”圈套的当事人,不要轻易认可对方平分财产的主张,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