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昌“锜某某强奸案”又在网上吵翻了天,有律师把它和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放在一起讨论,瞬间引发全网热议。
案子本身其实不复杂:女大学生去男同学宿舍拿修的手机,两人发生了关系。男方手里有录音,里面女方全程主动,事后两人还手牵手去吃了饭,怎么看都不像“被强迫”。
结果第二天女方找男方确定恋爱关系,男方没同意,女方直接报警说被强奸了。
一审法院更绝,直接判了男方六年!理由是“女方是为了确认恋爱关系才同意发生关系,男方事后不同意,属于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构成强奸”。

这逻辑简直让人大跌眼镜——照这么说,以后男女谈恋爱,只要女方事后后悔,说“我当初是以为能结婚才同意的”,男方岂不是都得坐牢?这不成了“感情谈崩即强奸”吗?
还好二审改判了,三年缓刑。但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照样会留下案底,考公、进国企、考编这些路基本都堵死了,对一个年轻人来说,这辈子可能都被毁了。
为啥二审不直接判无罪?这里面的门道,恐怕不只是法律问题。很多人猜测,二审改判难,不光是因为“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更有人情和面子的考量。一审和二审法官都是同事,要是直接改判无罪,等于明着说一审完全判错了,这可能会影响一审法官的绩效,甚至让他被追责。
所以二审法官宁愿“各打五十大板”,判个缓刑找个“平衡点”,既给了一审法官台阶,又显得自己“纠正”了错误。
网友们猜测的这些状况到底存不存在,无人知晓。

可最冤的还是那个男生,男方手里的录音、监控,明明能证明女方当时是自愿的,法院却以“非法取证”为由不采纳,反而采信女方事后的抑郁症证明。这抑郁症是真是假?和“被强奸”有没有直接关系?这些都没说清楚。
法律界对“动机错误能否否定自愿”的争议一直很大,多数人认为,强奸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得用暴力、胁迫这些手段让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才行。如果只是感情没谈拢,就把自愿发生的关系定为强奸,那男女之间的信任还要不要了?以后谁还敢正常谈恋爱?

更让人寒心的是那个案底。缓刑虽然不用坐牢,但“强奸犯”的标签会跟人一辈子。这个男生可能只是在感情里处理得不够成熟,结果却要背上刑事犯罪的污点,找工作、考学处处受限。
二审这样的判决,看似“折中”,实则是用一个年轻人的前途,给司法的“面子”让路,这样的“平衡”,真的公平吗?
(声明: 案件主要信息来源于《正观新闻》4月25日报道《南昌“锜某某强奸案”再引热议,法院回应:两年前已结案,未收到当事人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