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王某于2015年相识,2021年7月8日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3月6日,因资金周转困难,王某向朱某提出需三十万元,朱某于2022年3月7日、同月8日、同月15日分三次向王某的账户中共计汇入300000元。2022年4月28日,因王某购车,朱某同意将前述三十万元赠与王某。2022年9月中下旬,王某向朱某提出想带朱某回家见爷爷奶奶,朱某以“这边直播和这一批做抖音200人要转化,一直比较忙呢”为由拒绝。2022年12月27日至28日,王某带朱某回湖南老家见家长。2023年4月8日,王某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于同年5月14日回应表示同意。朱某另于2023年9月向王某表示“你是在我最穷的时候遇到我了,要是再早几年可以多给你个几百万。”。
王某为朱某分期购买了一台价值7478元的华为P50Pro,另于2022年7月22日为朱某购买了衬衫,花费7600元。2023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3日间,王某经检查确诊(宫颈5°、3°、9°活检)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Ⅰ级),其中9°局部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Ⅱ级)。
朱某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朱某赠与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12.88元(自起诉之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8月1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王某辩称:恋爱是存在的,恋爱期间发现原告多次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分手后原告与其他女人生了小孩,原告恋爱期间多次表示案涉款项是赠与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患有宫颈方面的疾病,对以后生育造成一定的影响,恋爱期间被告给原告买了很多物品,三十万元是实际收到了。
二、裁判结果(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5)湘09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某返还150000元。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系恋爱关系,原告朱某在恋爱期间向被告王某赠与的财产应否返还,应当结合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认定。本案中,在2021年7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近两年的恋爱期间,原告朱某共计向被告王某转账300000元,后原告朱某同意将前述款项用于被告王某购车,转账数额较大且购车并非一般的日常生活需求。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两人恋爱期间,仅被告王某在2022年9月提出见爷爷奶奶,另于2022年12月带原告朱某回老家见了家长,无法显示原告朱某有与被告王某缔结婚姻的表示,无法认定原告朱某的赠与行为系基于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但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真诚交往、双向付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提倡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虽原告朱某在分手后曾表示过“你是在我最穷的时候遇到我了,要是再早几年可以多给你个几百万。”,且原告朱某在分手后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向被告王某主张返还赠与款项,但该三十万元的转账确已超出一般意义上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范畴,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当部分返还。又考虑到被告王某在恋爱期间也付出了金钱和精力,且恋爱期间患病对其身心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本院综合双方恋爱同居的时间长短、给付财物的数额及性质等因素,酌情认定由被告王某返还150000元。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