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关系中的财产往来,往往因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和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引发争议。当双方关系破裂后,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另一方如何抗辩?近日,本所代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以原告主动撤诉圆满办结。
王某在追求刘某期间,向刘某转账50000元,未备注款项性质。刘某收到款项后,曾口头表示"过几天就给你",但未实际归还。
后双方关系未能进一步发展,王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主张:"原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该笔50000元系王某出于增进感情目的自愿主动出借给刘某的借款",要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息。本所依法接受刘某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中,我方紧紧围绕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展开抗辩,核心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款项已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王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刘某抗辩转账并非借款的,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但始终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的直接证据。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王某"出于增进感情目的"的表述,与借贷性质存在内在冲突
针对王某在起诉状中"出于增进感情目的自愿主动出借"的表述,我们向法庭指出:民间借贷的核心特征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本质是有偿性和偿还性。而"出于增进感情目的"的转账,其动机在于建立和发展情感关系,与以偿还为前提的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王某一方面主张是借款,另一方面又强调转账的情感目的,两种主张本身存在逻辑冲突。
三、一句"过几天就给你",不足以认定形成借贷合意
刘某虽曾口头表示"过几天就给你",但该表述发生在王某主动追求刘某的特殊背景下,应当结合当时的情境综合判断其法律性质。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更未就借贷的其他核心要素进行过任何磋商。在此情况下,仅凭一句模糊的口头表示,不足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王某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就借贷合意的成立提供充分证据,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法庭审理和法官的多次释明沟通,王某对本案的法律定性和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清晰认识,最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圆满办结。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也再次凸显了"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核心地位。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是涉及婚恋关系等特殊身份主体之间的转账,会综合审查双方的关系、转账的背景、金额的大小、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不会仅凭转账记录就简单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在起诉状中"出于增进感情目的"的表述,客观上为刘某方的抗辩提供了切入点。这也提醒我们,诉讼文书的撰写务必严谨,每一个表述都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深刻体会到: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在此也提醒社会公众:婚恋关系涉及大额金钱往来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感情需要真诚投入,但财产问题的清晰界定,反而更有利于关系的健康发展。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因认识误区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案例来源于本所真实承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细节已作处理。文章内容仅作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张阿宝 17768166165

图文编辑: 马冠琳 198527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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