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是提款机
最高法2025年公报案例:只收钱、不回头的,法院判全额返还。一、一个只收钱、不回头的"女朋友"
王某(男)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谈起了恋爱。两人一直异地,平时靠微信联系。
这段恋爱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李某主动找王某的时候,几乎每一次都是在要钱。——彩礼、红包、买东西的钱,各种名目。而其他时间呢?王某打过去的电话,她不接;王某发过去的消息,她忽略。
有一回,王某提出来去领证。
李某的回答很直接:先给钱。
还有一个细节:这段关系里,李某从来没有回赠过王某任何东西。
两人最终没有结婚。王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全部财物。
案件进入审理,法官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这到底是正常的恋爱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法院审查了三项事实:
① 联系动机——李某主动联系王某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
② 相处态度——其余时间,李某拒接电话、忽略王某消息;
③ 给付记录——李某从王某处取得多笔财物,但从未有过任何回赠。
基于以上三项事实,法院认定:李某对感情持漠视态度,其行为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李某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二、"给钱"和"赠与",差别在哪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现实生活里,谈恋爱不可能一分钱不花。吃饭、看电影、过节送个礼物——这些算不算"借婚姻索取财物"?答案在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和最高法公布的这批典型案例里。
如果恋爱期间双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缔结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看的是行为模式,不是金额大小。
王某诉李某案之所以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是因为李某收了多少钱——而是她的整个行为模式暴露了真实意图:主动联系只为了要钱;其他时间不接电话、不理人;提到领证先说"给钱";从头到尾没有给王某回赠过任何东西。
这已经不是"谈恋爱花点钱"了。一方拿"结婚"当饵,另一方不断出钱——而"结婚"这件事,从来没打算兑现。
三、对照案例一:两种"婚骗模式"
这批典型案例发布了四个,案例一(赵某诉孙某)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刚好代表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两种常见形态。
| 案例一:闪婚闪离型 | 案例二:恋爱钓钱型 |
|---|
| 形式 | | |
| 核心动作 | | |
| 破局关键 | | 法院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主动联系全部以索要财物为目的 |
| 法律定性 | | |
| 判决结果 | | |
两种模式,一回事:结婚(或结婚承诺)只是手段,拿到钱才是目的。
区别在于——有人把"领证"当收割节点,有人连领证都懒得配合,用"以后会结的"拖着你。
四、公证员的视角:财产约定,也是一种"真诚度测试"
我们在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时候,经常碰到一种情况:一方犹豫不决,另一方催得很急。
催着办的那一方,理由通常是"不办公证我不放心""你先把这个签了咱们再说结婚的事"。被催的那一方,心里是忐忑的——但往往说不出到底哪里不对劲。
案例二可以帮人判断一件事:如果一个人和你谈婚论嫁,但只看你给了多少、从不回馈什么——这个信号,要重视。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本质上是一个双方坐下来、面对面说清楚的过程。它有点像一面镜子:如果两个人都愿意坦诚地把自己的财产状况讲出来、商量清楚,对等的进行书面约定。
公证的专业性可以让这份约定更有保障;但如果其中一方从头到尾只关心自己能分到多少、急着把名字加上去、对共同生活的规划毫无兴趣——这个信号本身,就比公证书更值得警惕。
最高法民一庭在发布这批案例时说了这样一段话:
"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这段话,我们读到的时候觉得分量很重。因为公证行业接触的,恰恰是那些"准备走入婚姻、对彼此财产已有安排意愿"的当事人。他们大多数是真诚的。但万一碰到了不真诚的——我们真心希望,真诚的人能把婚姻家庭的路走稳,而不是让不真诚的人完成一个虚情假意的形式。
五、写在最后
公报的案例一说的是"四年三婚三离"——法院翻历史档案翻了四年,把三场婚姻串联起来,才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二说的是"只收钱、不回头"——法院翻微信聊天记录,从头翻到尾,发现主动联系全是"要钱",才认定对感情漠视。
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清楚的告诉大家:法律不是傻子。你以为的那些规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自作聪明的行为?其实法律早就有了准备。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几个字,从民法典的一句话,正在变成越来越多案件里的裁判依据。
对想结婚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提醒:婚前睁大眼,比婚后打官司强得多。
对公证执业,这是一个参考:财产约定公证要的是两厢情愿、互相坦诚。一方催、一方怕,那就不是公证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