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人们生活中一道美丽的风景。然而,要拥有一段健康、美满的恋爱关系,树立正确的恋爱价值观至关重要。在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给另一方购买礼物的行为司空见惯,但接受礼物后,双方并未成功建立恋爱关系,购买礼物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收受礼物的一方退还财物吗?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孙某诉称周某从自己处拿走了一部价值1万元的手机,经孙某催要后周某拒不返还,孙某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要求周某向自己赔偿1万元或退还其手机。
“你送给对方礼物是赠与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为了实质化解矛盾,免去你反复立案的奔波,我们可以委托调解员帮你们调解。”经孙某同意后,法庭工作人员委托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你心里肯定知道我是为了追求你才送的礼物,既然最后没答应和我谈恋爱,就应该还我手机或者赔钱!”
“你微信聊天的时候可没有说送我礼物是为了和我谈恋爱。”
调解过程中,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此时“面对面”调解可能会激化矛盾,调解员最终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从双方的实际出发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
“周某,你接受手机的时候知道价格吗?你知道孙某送你手机是为了和你恋爱吗?”
“我知道这部手机比较贵,当时孙某在追求我,但是我不喜欢他。”
“在男女双方表达爱意的过程中,接受礼物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对方的品味与选择,但收贵重礼物就不仅仅是接收这么简单。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在收礼时要慎重。如果是对方带着明确动机送过于贵重或突出的礼物想进一步增进感情,但你不想进一步发展,可以明确拒绝。”
“送礼的人也要注意,礼物并不是贵重就一定正确,礼物的心意应该大于价值,一味追求价值,容易让人感到困扰。”调解员做通周某工作后,转向劝解孙某。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在释法析理的同时倾听双方想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周某向孙某当场支付5000元。
在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时,赠送贵重物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此时被追求者获得利益是由于追求者的赠与行为,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追求者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追求者诉至法院,其诉求于法无据。作为成年人,追求者在追求期间赠送贵重物品,应当知道恋爱关系的建立并不完全取决于金钱投入,其为追求对方而自愿付出,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同时,虽然追求者通常并未明确说明其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但被追求者根据常情常理也能判断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行为隐含着强烈的情感因素,也应当审慎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