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范某某与张某某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资金往来。2022年,范某某先后十余次向张某某转账,累计金额116600元,所有转账记录均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也未对每笔资金的用途、归属作出书面或口头明确约定。
二人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向范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50000元,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范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其向张某某转账的全部116600元均为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所有转账款项。
二、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裁判,核心审理逻辑与裁判规则围绕恋爱期间资金往来性质认定展开,严格区分情侣间赠与花销与民间借贷,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双重要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完成款项交付,核心前提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本案中,范某某主张的116600元转账均发生在恋爱期间,所有款项无单独借款约定、无还款承诺、无明确借款用途说明,不具备完整借贷法律要件。
其次,恋爱期间无明确约定的资金往来原则上认定为赠与性支出。情侣间的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带有明显情感依附属性,是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花销,无借贷合意的前提下,单笔金额较大也不能直接推定为借款,不应支持全额返还主张。
最后,分手后对账出具的借条具有最终结算效力。双方分手后主动核对账目,张某某自愿出具50000元借条,是双方对前期全部经济往来的清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借条直接界定了双方唯一合法的借款金额,是区分赠与与借贷的核心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向范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驳回范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亲密关系间的资金往来需明确款项性质,事后书面结算凭证是定案关键,可有效规避婚恋财产纠纷风险。
(山东高法发布的裁判案例简化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