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因拒绝参与公司虚假恋爱营销行为而被停播, 遭公司起诉主张30万违约赔偿。
甲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约定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21条合格短视频,可获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
后公司为牟利,要求甲女士与粉丝假意恋爱诱导打赏,甚至登录甲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甲女士明确拒绝后仍按合同约定正常直播,却被公司判定直播为无效,导致其收入受损,多次沟通无果后停播。
公司以甲女士擅自停播违约为由,起诉索赔30万违约金。
甲女士因拒绝参与虚假营销行为而停播,是否构成违约?甲女士是否可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首先,经纪公司要求甲女士通过虚假“恋爱关系”诱导粉丝打赏,甚至冒充甲女士账号欺骗粉丝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网络空间健康秩序,已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在甲女士明确拒绝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随意判定直播无效,导致甲女士长期无法获得保底收入。在此情况下,甲女士停止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因此,经纪公司主张30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甲女士后续直播被公司判定为无效,导致其收入受损,但甲女士没有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反诉的赔偿主张,若要追讨这部分损失,需要另案起诉主张。
对于经纪公司,要规范合同条款,透明履约核算机制的同时,要杜绝虚假恋爱诱导打赏、流量造假等行为,恪守公序良俗的底线;
作为主播,签约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核心条款,警惕权益陷阱;
对于粉丝而言,理性看待直播互动,警惕情感诱导,避免陷入消费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