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关键看这笔钱是什么性质。
当爱情走到尽头,除了情感上的纠葛,还常常伴随着经济上的纠纷。最近,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案件:梁先生在恋爱期间出资8万多元以女友陈小姐名义购房,分手后成功要回了这笔钱,而其他财物则被认定为无需返还。
这一判决结果,揭示了恋爱中经济往来的法律边界。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梁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热恋期间,两人曾协商在揭阳购买共同生活的居所,决定由梁先生出资,以陈小姐名义购房。
梁先生先后通过本人及朋友向陈小姐转账86790元用于购房。
然而好景不长,2024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
梁先生认为,他与陈小姐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购房款及其他赠与财物都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既然现在分手了,陈小姐应当返还所有钱款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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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小姐返还梁先生购房款86790元,但驳回了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用于购房的86790元,是考虑双方日后结婚所需,区别于恋爱过程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应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
现双方已终止交往,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赠与条件无法成就,陈小姐理应返还购房款。
至于其他赠与财物,法院认为属于当事人为维系、增进感情的积极付出,是情谊行为,且金额不过高,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欺诈行为。
特别是那些“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分手后要求返还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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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般赠与 vs 附条件赠与
恋爱中的赠与,在法律上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一般赠与是指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小额转账、礼物赠送等。比如在特殊节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日常消费支出,都属于情谊行为,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而那些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特别是如购婚房、彩礼等,法院通常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当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赠与方可要求返还。
如何判断赠与性质?
法院在判断恋爱期间赠与的性质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意思表示:是否有关于赠与目的的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
恋爱经济往来防范指南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避免日后纠纷?以下几点建议值得参考:
大额赠与明确目的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尽量作出书面约定,明确赠与行为的目的以及所附条件。比如明确购房款是以结婚为条件,避免日后可能引发的纠纷。
资金往来留痕迹
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进行,并备注款项用途。这些记录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理性处理感情与金钱
恋爱是美好的,但恋爱中的金钱往来需要理性对待。
真正的爱情建立在相互理解、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而非物质上的付出。
结语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一旦分手却“斤斤计较”,看似无情,实则是面对现实的无奈之举。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正努力在情感纠葛与财产正义间寻找平衡点。
感情褪去时,如何厘清经济往来,考验的不仅是法律智慧,更是生活智慧。理性对待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曾经美好感情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