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57万,分手后“欠条”能否算数?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熊某曾为恋爱关系。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相互转账往来,既有熊某向陈某转账,也有陈某向熊某转账,款项用途涉及共同旅游、生活开支等。恋爱期间,双方账目往来频繁且复杂,难以区分每一笔款项的性质。
2021年5月26日,双方分手后,陈某向熊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因陈某向熊某2017年-2020年陆续借款570000元整,约定2023年12月前还清,若逾期不还,或赖账不还,熊某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人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欠款人陈某承诺每月至少还7000元本金给借款人熊某”。
后因陈某未按约还款,熊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409556元及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系受胁迫出具,转账均为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恋爱期间转账往来频繁、性质难以区分,但2021年5月26日陈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前期各项账目往来进行结算后达成的新约定,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由此形成了转化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陈某主张欠条系受胁迫出具、非真实意思表示,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就欠条效力问题向仲裁委或法院主张相关权利,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因熊某出借资金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及向案外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情形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应属无效。陈某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借款本金570000元,扣除已偿还款项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返还熊某借款本金40955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24年9月24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7442元由陈某负担。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第一,恋爱期间的转账并非当然属于赠与。情侣之间互有转账往来本是常事,但一旦分手,这些款项的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如果转账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事后又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结算确认,主张借款的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本案中,正是因为陈某在分手后出具了《欠条》,才使得原本难以区分的恋爱期间账目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可小觑。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出具欠条意味着双方已对既往账目进行了结算,对尚欠款项作出了确认。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转化型借贷与原始借贷关系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一般借贷合同的审查规则。因此,即使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模糊,只要事后出具了欠条,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资金来源影响借贷合同效力。本案中,因出借人熊某的资金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及向他人借款,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借款人仍须返还本金。这提醒我们,出借资金应当来源于自有资金,切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或非法集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后转借他人,否则不仅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出具书面凭证需谨慎。本案中陈某主张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这警示我们,在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前,务必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如确系受胁迫签署,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权,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恋爱虽美好,金钱往来需理性。建议情侣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保留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
张昭军 律师
2025年6月27日